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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对阳泉市城市自来水价格调整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26 生效日期: 2001-11-26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管字[2001]324号

阳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城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的请示》(阳价价字[2001]99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1702号)精神,为逐步理顺城市供水价格,促进节约用水,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经研究,同意对阳泉市城市自来水价格做适当调整。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阳泉市城市自来水平均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1.483元调整为1.990元,每立方米提高0.507元。其中:消费性水价由现行每立方米1.20元调整为1.65元,经营性水价,将晋价工字[1997]第59号文件规正的五类水价中的一、二类合并为一类,执行四类水价,一类由现行每立方米1.60元调整为2.10元,二类由现行每立方米1.90元调整为2.50元,三类由现行每立方米2.10元调整为3.00元,四类由现行每立方米6.00元调整为12.00元。

  二、为促进节约用水,同意对部分行业用水价格执行范围做适当调整,洗车业、纯净水加工业用水执行经营性四类水价。

  三、具体出台时间由你局视情况确定。水价调整时要做好调价的宣传、准备、解释工作。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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