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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物价局关于上思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实行城乡同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5 生效日期: 2001-10-15
发布部门: 防城港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防价字[2001]64号
  上思县物价局、电力公司
  上思县农村低压电网建设和改造第一期工程已基本完工,已具备了实行城乡同价的条件。为了降低农村到户电价,使农村居民及早享受到农网改造的实惠,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字[2001]337号文批复了我市“上思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方案”。现将“方案”随文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每千瓦时为0.572元,其中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为0.211元,请按规定进行单独列帐处理。
  二、根据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字[2001]264号文第五条第3款规定,农业生产、农业排灌、农副产品加工(装机20千瓦及以上按普通工业用电价格,20千瓦以下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每千瓦时分别为0.13元、0.05元、0.16元。农村到户电价请在第五价区分类电价的基础上,加计对应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分别制定。
  三、城镇供水行业属公用事业,国家一直实行优惠扶持的产业政策,我市多年来一直实行优惠的生产用电价格。因此,上思县自来水生产用电请按第一价区的普通工业或大工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不实行价区加价或加收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此前已加收价区加价或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可在今后自来水生产用电中抵缴电费。
  四、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加价,请自二00一年十月份抄见电度起(九月份用电量)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国家的电价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深入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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