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6 生效日期: 2000-07-26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0]费字262号

各地(市)物委(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规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改善生产经营软环境,促进我省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就我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费率标准:工业品、大牲畜按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0.8%核定;其他商品按最高不超过成交额的1.6%核定。

  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费率标准: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8%核定;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1.2%核定。

  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规定,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管理费改为定额核定,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定具体标准。考虑到地区间经济发展情况的差异,因此定额收费标准委托各地(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不超过上述规定的费率标准制定具体的定额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四、各地物价、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治乱、减负有关政策,切实做好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定额标准的制定工作。
  其他有关规定及减免措施仍按(1992)价费字414号规定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