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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5 生效日期: 2001-06-15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政发[2001]24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山西省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晋政发(1996)65号,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缴费企业和缴费人积极主动筹资缴费,有力地支持了引黄工程建设,各地、市、县、各有关部门按省人民政府的部署要求,特别是各级地方税务征收机关,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不断强化征收管理,煤炭水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1995年至2000年累计征收煤炭水资源补偿费19.93亿元,为筹集引黄工程建设资金做出了积极贡献。由于受煤炭市场走低和收费政策延续衔接等因素制约,水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国有统配煤矿过分强调企业困难,拖欠费额逐年大幅上升;有的地方政府对水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重视不够,甚至干预征收机关组织征收;有的地方执法不严,应扣未扣、税费混征、截留挪用、漏交拖欠等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纳费企业和个人对政策延续存有侥幸心理,故意拖欠或拒缴水资源补偿费。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引黄工程建设资金的筹集。为进一步加强煤炭水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统一认识,确保水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山西省继续执行能源基地建设基金及水资源补偿费政策的批复》(计基础(2001)349号),我省煤炭水资源补偿费收费政策再延长5年(至2005年),征收范围和资金使用方向不变。这是国家对我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项特殊政策,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继续延长水资源补偿费政策为契机,深入宣传征收煤炭水资源补偿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纳费企业和个人主动申报缴纳的自觉性。要继续严格执行《办法》和《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部门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地税财装字(1996)47号)规定的煤炭水资源补偿费的征费范围、征费标准,确保足额缴纳和征收煤炭水资源补偿费,不得擅自减征、免征或缓征。

  二、明确职责,强化管理,有效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支持征收机关依法征管;财政部门要做好任务测算和目标责任考核;审计部门和煤炭价格稽查部门要突出审计(稽查)重点,发挥以查促收作用;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重点费源监控和日常征管,努力实现应收尽收;公安部门对拒绝、阻碍征收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照治安管理条例予以处罚。煤炭工业局要督促国有统配煤矿认真履行纳费义务。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强化管理,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使水资源补偿费征缴率保持相对稳定。

  三、各煤炭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煤矿,要认真履行纳费义务,自觉接受地税部门的征收管理。对当年的费款要及时、足额全部缴清,历年欠费要订出分年度清欠计划,不得故意拖欠、偷逃和拒缴水资源补偿费,违者除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外,要追究企业法人的领导责任。

  四、加强对水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把各项措施要求落到实处。省财政、省审计、省煤炭价格稽查、省地税、省引黄管理局等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定期开展水资源补偿费专项检查,重点查处各类擅自减免缓征、应扣未扣、偷逃拖欠、截留挪用等违纪问题,对问题重大的要专案上报。要全面加强对基层征管人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确保一线征管人员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文明征管,着力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违规违纪现象。

山西省人民政府
二00—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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