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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贺州市城市门牌工本费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1 生效日期: 2001-05-1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173号

  贺州地区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门牌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城市门牌工本费属全区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  条规定,应由自治区公安厅提出收费方案,经自治区物价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核定收费标准。由于自治区公安厅至今未向我们提出城市门牌工本费收费方案,因此,尚未制定全区统一标准。考虑到贺州地区行署由梧州市搬迁到贺州市,致使贺州市房屋大幅度增加,需要通过编制门牌号码来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在自治区尚未制定城市门牌工本费全区统一标准前,同意委托你们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知》([1990]价费字228号)的有关规定,暂核定贺州市城市门牌工本费试行收费标准并报我们备案。试行期一年,实行期间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今后,全区统一标准下达后,按全区统一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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