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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物价局关于华庭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10 生效日期: 2001-06-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柳价字[2001]110号

  柳州市泓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华庭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的报告》悉。根据《柳州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公开、合理及与住户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经审核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费(含治安费、公共卫生保洁费、绿化费、公共设施维护费、管理费等):
  1、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45元收取,超过150平方米的按150平方米收取。
  2、小区内经营性门面: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0元收取。

  二、上门收垃圾费:按环卫处收费标准收取。

  三、公共设施日常保养维护费:从物业公司所收的物业管理费中按10%的比例提取,并单独列帐,专款专用。

  四、车辆停放保管费
  (一)库内停放
  1、自行车:每月每辆6元;
  2、两轮摩托车:每月每辆25元;
  3、小轿车:每月每辆220元(含进口越野车);
  4、各种小汽车:每月每辆180元(含微型车);
  5、大客车:每月每辆250元。
  (二)临时停放(白天指7:00--19:00,夜间指19:00--次日7:00)
  1、自行车:白天每辆每次0.1元;夜间每辆每次0.2元;
  2、摩托车:白天每辆每次0.5元;夜间每辆每次1元;
  3、小车类(含微型车):白天每辆每次2元;夜间每辆每次5元;
  4、大客车:白天每辆每次5元;夜间每辆每次7元。
  汽车临时停放不足1小时不收费,不足4小时减半收费。
  (三)公用车库卖断车位物业管理费(含清洁卫生费、水电费)每月每车位20元。
  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应在醒目位置公布,亮证收费,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接受住户监督。
  此标准从二00一年六月一日起试行一年,期满后重新申报审批,接文后,请到我局办理有关收费手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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