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0]费字162号
福建省贸易厅:
你厅《关于请求明确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闽贸工字(2000)第0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发(1987)14号)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商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04号)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全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我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仍维持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2)费字128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即每证50元。
该项收费为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各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收入必须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