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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5 生效日期: 2000-05-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闽价[2000]费字162号
福建省贸易厅:
  你厅《关于请求明确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函》(闽贸工字(2000)第05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发(1987)14号)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商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04号)的有关规定,为了保证全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我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的收费标准仍维持省物委、省财政厅《关于(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2)费字128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即每证50元。
  该项收费为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各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收入必须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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