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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在第五次人口普查前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10 生效日期: 2000-05-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0]82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在第五次人口普查前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五月十日


  关于在第五次人口普查前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0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闽政[1998]418号)两个文件的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就做好第五次人口普查前户口整顿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户口整顿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户口整顿工作的重点是查清各类持证、无证未落常住户口、不按规定注销常住户口以及人户分离和暂住人口的底数;根据有关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彻底解决户口应迁未迁、应报本报、应销未销等问题,实现“人户一致”;纠正户口登记中的重、漏人口,做好公民身份号码编码、赋码工作,纠正居民身份证重号、错号;全面换发新式居民户口簿和常住人口登记表,实行“一户一本居民户口簿”;建立、健全和完善门牌、楼牌号的编制、装订管理工作,全面建立派出所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
  同时通过户口整顿,澄清和掌握派出所辖区内的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和流动人口的情况和数据资料,为人口普查提供翔实、可靠的户籍资料;对来历不明的儿童和发现被拐卖妇女、儿童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明情况,采取措施;

  二、户口整顿工作的措施
  户口整顿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等有关户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解决处理好有关问题:
  (一)严格按规定办理出生婴儿申报户口问题。对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我省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具体意见的通知》(闽政[1998]37号)的规定,实行婴儿落户随父或随母自愿的政策,任何地方都不得自定任何条件限制婴儿申报落户。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未施行节育手术、超计划生育以及早婚生育婴儿和非婚生育婴儿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准予申报出生登记落户。对抱养弃婴、孤儿,取不到合法证明材料的,一并造册,汇总上报省公安厅专题研究解决。公安派出所和当地计生部门要互相配合、互相通气,及时核对出生人口情况。
  (二)人户分离问题。要坚持常住地管理和“人户一致”的原则,对因单位搬迁、干部职工调动(包括随迁家属)、婚嫁等,人已到户口管辖区外居住而户口尚未迁走的,应及时将户口迁至常住地。确实因政策原因无法解决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常住地派出所收集现住址,通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到常住人口登记表第二住址栏中;现居住地按实有人口管理。
  (三)持证、无证未落户口问题。要对历年来受理申报的户口材料进行清理,特别是妇女婚嫁户口迁移问题,要着重调查,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落户;对外省妇女婚嫁,长期户口问题得不到解决的,一并造册,汇总上报省公安厅专题研究;对历年来大中专毕业生未落实就业或已正式就业仍持迁移证在手的,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四部门关于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产粮迁移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1999]74号)给予办理登记落户。对居住在县市以下的世居人员,因各种原因持证未落户的,或已长期移居生活在本地,但户口末迁移的,应认真调查核实,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粮食厅关于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1999]229号),及时解决落户。
  (四)关于重户重口、漏户漏口和各种项目登记差错问题。死亡、迁出、参军、出国、逮捕等未注销户口以及迁移、退伍复员、回国、刑满释放等未申报户口的,要认真核对清楚,该注销的注销,该落户的落户;对于要求更改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婚姻状况、职业、文化程度等动态项目发生变化的经核实后予以变更。
  (五)关于暂住人口问题。要按照《暂住证申领办法》和《福建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特别是对租赁房屋、建筑工地、“三厅”等公共复杂场所以及“三资”企业内的所有流动人口要进行清理登记。
  (六)通过户口整顿核实,要进一步校验、维护派出所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各派出所要充分发挥计算机的功能,打印出各类清单,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核对。特别要完成纠正双重户口、居民身份证重号、错号、一人多号和公民身份号码升位后的编号赋码工作,做好户口项目的补缺补漏,人口信息中相片的收集,并利用入户核对的有利时机,将公民身份18位号码登录到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的变更栏中,真正做到公民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派出所内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计算机数据的完整一致。

  三、户口整顿工作的时间和步骤
  我省户口整顿工作从现在开始至10月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准备和试点阶段。从现在起至7月底前,要完成在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中设立户口整顿工作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户口整顿工作方案,确定试点,筹措经费,选调和培训人员,印刷表格等项工作。要开展宣传发动,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户口整顿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使人民群众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户口整顿和人口普查工作。九个地市各选择一个派出所开展户口整顿试点工作,取得经验。试点工作要选择不同类型能反映其特点。福州、厦门、三明选择市区街道,宁德、莆田、泉州选择经济较发达的镇,南平、漳州、龙岩选择农村乡镇,省里重点依托福州、龙岩联合开展试点工作。各地确定的试点以及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反馈省户口整顿工作组。户口整顿入户核对人员既是户口整顿的工作人员,也是普查登记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通过试点,为各县市的户口整顿工作培训骨干。
  (二)全面清理整顿阶段。时间为2000年8月至10月中旬前,要完成入户核对、调查摸底工作,并根据户口管理有关规定,对不同类型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入户核对澄清辖区人口数、完善户口登记项目、校验维护派出所人口系统数据,编制各户户主姓名花名册,填报各类表册。
  (三)检查、总结和评比阶段。时间为2000年10月15日至10月底.各地要组织力量对户口整顿工作进行检查,凡不符合要求的迅速返工。同时,对户口整顿工作中,工作落实、质量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四、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户口整顿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一)提高认识,精心组织。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将于2000年11月1日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是人口普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次人口普查的经验表明,在人口普查前全面进行一次户口整顿,是保证人口普查质量的重要环节。户口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每个公民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统一协调,将户口整顿工作纳入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的重要工作日程。各级人口普查机构应相应设立户口整顿工作组,充分发动社会力量,抽调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而又认真负责的工作人员进行入户核对。户口整顿工作在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协调下,由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粮食、劳动、工商、民政、财政、宣传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开展工作。公安机关是户口管理职能部门,要做好调查研究工作,掌握解决好户口整顿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报请党委和政府统一协调解决。省人口普查办公室户口整顿工作组设在省公安厅户政处。
  (二)广泛宣传,发动群众。户口整顿工作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公安机关要认真开展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做好动员发动工作,积极宣传人口普查和户口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户籍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主动配合做好户口整顿和人口普查工作。
  (三)整顿户口各项工作经费,纳入各级人口普查经费预算专项开支,本着实际需要和节约支出的原则,必须给予保障。户口整顿工作任务重,工作量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各地政府务必予以重视与支持,确保户口整顿经费的落实。
  各地要注意掌握户口整顿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和情况,并及时报告省户口整顿工作组。
省第五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省公安厅
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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