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费字[2001]150号
自治区人事厅:
你厅《关于要求审批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桂人函[2001]27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进行录用国家公务员考试的费用收支情况,经研究,决定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次10元;考试费,每科50元(共二科)。
考试收费收入属于事业性收费,收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收费收入应按照规定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考试收费支出只能用于报名、征题、命题、入围保密、试卷印制与押运、租用场地、监考、阅卷与登分、成绩统计与分析、题库建设与管理、招考录取及入围面试人员费用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招收录聘、选调干部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4]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