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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1-02 生效日期: 1997-01-02
发布部门: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十政发[1996]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十堰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

十堰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大胆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繁荣和发展我市社会科学事业,推动两个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范围内的市级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是指在学术上有一定创见,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在经济上有明显效益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专著、编著、译著、论文、教材、科普读物、古籍整理、资料汇编、工具书、调查报告、重大问题的咨询方案和工作建议等。

  第四条 十堰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是十堰市社会科学市级奖,由十堰市人民政府颁奖。
  鉴于社会科学科研成果发表后,需要一定时间检验其学术价值和经济社会效益,每一届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前三年的成果,不评选当年的成果。

  第五条 对获奖者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奖金来源主要从“十堰市宣传文化奖励基金”中开支。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等级
  第六条 十堰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选,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以研究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成果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方面的研究成果。鼓励大胆探索,开拓创新。

  第七条 十堰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等级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荣誉奖。获奖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等奖:具有重大学术价值,在全省、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或研究解决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实际问题,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等奖: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在省内有一定影响,或对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重要指导作用,经济、社会效益明显。
  三等奖:在学术上提出了有价值的新观点,或对解决实际问题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参考价值。
  荣誉奖:已荣获省委、省政府或全国性学会、基金会颁发的科研成果奖的社会科学科研成果授此奖。

  第八条 凡获—、二、三等奖者,发给奖励证书和奖金。荣誉奖除颁发奖励证书外,发给适当的纪念品。
  作者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合作或集体科研成果获奖,发给主要参与者(最多不超过四人)每人一份联合奖励证书。奖金只发一份,由参与者协商分配。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手续
  第九条 凡我市社会科学科研、教学人员、理论和实际工作者的科研成果,均可申报参加评选。
  我市作者与市外人员合作的科研成果,必须是我市作者担任主编或成果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篇幅系我市作者完成,并征得市外合作者同意后,可申报参加评选。
  市外专家、学者为研究十堰市改革和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并取得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研成果,可申报参加评选。
  每一作者在每次评奖中只能申报一项科研成果参加评选。

  第十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研成果可申报参加评选:
  经国家批准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著作;
  经国家批准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科研成果;
  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中的论文;
  虽未公开发表,但被县级以上党和政府及实际工作部门采用并取得明显经济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应附县级以上采用部门的书面证明);
  在本市社科联、社科分院联合主办的刊物上发表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 成果申报手续如下;
  市级学会会员的科研成果向所在学会申报;
  非市级学会会员的科研成果向县、市、区委宣传部申报。
  每一作者的每项成果只能向一处申报,不得多处申报,否则,取消其参加评奖资格。

  第十二条 凡申请参加十堰市社会科学优秀科研成果评奖的作者,需填写评奖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申报表,同时提交一式三份申报成果的原件或原件复印件及能证明等学术价值、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鉴定意见或评价。申报的科研成果不退回。

 

第四章 评奖机构及评奖程序
  第十三条 评奖工作在十堰市社会科学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社会科学联合会具体组织实施。评奖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科学联合会。

  第十四条评奖工作的具体程序是:个人申报、学会初评筛选后推荐、学科评审组复评筛选后报学术委员会评定,最后由市政府审定批准后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每次评奖,均由市社会科学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奖励指标数额,评奖办公室依据各学会科研成果的数量和组织规模的大小下达评奖推荐指标,各学会根据所分配的指标数额按规定进行初评推荐。

  第十六条 任何个人或集体的科研成果,不得越级参加评选。凡审报的成果,必须经过初评、复评、审定三级评选认定方可有效。

 

第五章 时限和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确定成果的时间,专著以出版的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论文等以报刊正式发表的时间为准。

  第十八条 参加评奖成果,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或者有多处申报行为,即取消其评奖资格;获奖的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向当事者所在单位通报。
  一项成果,在市内只限授奖一次,不得重复授奖。
  著作权有争议的,不得申报,申报后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评奖资格,已获奖的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九条 各级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评奖工作中应认真执行本办法,严格掌握标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在涉及评审人员成果评审时,本人应回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十堰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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