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地税政二[2000]2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在2000年年底前对企业所得税纳税方式进行一次重新清理认定,原自行设计的《核定认定表》如已包含总局表格全部内容的,可继续使用,没有包含总局表格全部内容的,应补充后使用,逐步过渡到使用按总局确定的全国统一表格,并可视情况增加有关项目。
二、我省各地原确定的带征率标准在2000年底前原则上可继续执行,但应参照总局确定的各行业应税所得率标准适当拉开差距。年底要结合检查做好调查测算,认真研究2001年定率标准的调整工作,尽快缩小与统一规范标准的差距,从2002年开始要按总局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全面到位。各地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要及时向省局报备。
三、各地在认真做好定率标准调整工作的基础上,要积极促进企业建帐建证,故意不建帐的应税所得率从高核定。对一些规模较大且帐证健全的,要坚持实行查帐征收方式。
四、各地在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