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宜市人[1996]117号
县(市、区)委组织部,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直各单位,部省驻宜单位:
现将《宜昌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宜昌市委组织部 宜昌市人事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宜昌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促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宜昌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一、 范围与对象
(一) 辞职、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档案;
(二) 乡镇企业、民营科研机构、私营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档案;
(三) 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的档案;
(四) 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五)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档案;
(六) 解聘、退职后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档案;
(七) 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管的档案;
(八) 其他流动人员的档案。
二、 管理机构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统一由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负责。其它任何机构不得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档案。
非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一律不得保管流动人员的档案。非政府人事部门、企事业单位除按规定保管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人事档案外,一律不得保管和变相保管社会流动人员的档案。
三、 管理权限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应按照人事管理权限,遵循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管理权限如下:
(一) 在各县(市)和区属各单位工作的流动人员,由各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二) 在市属各单位和外省市在城区单位工作的流动人员,由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三) 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由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负责管理。
(四) 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属非在职自费出国留学的,按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办理;办理辞职、辞退手续自费出国留学的,按辞职、辞退人事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四、 管理工作内容
(一) 负责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归档、保管等工作;
(二) 负责办理人事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工作,并负责出具索取有关材料的证明;
(三) 负责保留被管理档案人员以干部身份为主要内容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并办理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的档案工资的调整记载工作;
(四) 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连续计算存档人员的工龄;
(五) 负责办理被管理档案人员因私出国出境、自费留学、访问或应邀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的政审和申报工作,并协助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六) 受被管理档案人员或所在单位的委托,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考评,并负责评审材料的记载、归档工作;协助办理养老、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手续;
(七) 其它有关档案管理的事宜。
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在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期间,凡各级人才交流中心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的档案工资、出具的有关申报手续和有关档案证明材料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予承认,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五、 管理工作程序规定
(一) 承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办理委托、存档立户手续。
(二) 档案管理单位必须与流动人员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
(三) 档案的转递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完备登记、转出转入手续。流动人员在办理有关流动手续或工作变动手续时,其填写的“档案转递通知单”或“移交清单”经密封后转出。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凭“档案转递通知单”或“移交清单”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回执”退回转出单位。转递手段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个人携带。对个人携带档案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拒绝接收。对违反转递规定,造成档案丢失或发生抽取、更换档案材料等问题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四) 查阅、借用或索取有关档案证明材料,需持有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并按管理权限审批。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查阅、借用人事档案和索取档案证明材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涂改、撤换、销毁档案材料。
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干部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改进档案的管理设施和管理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微机管理。
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应按所管理档案数量配备相应的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且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党员干部,并做到相对固定。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