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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10-28 生效日期: 1996-10-28
发布部门: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十政办发[1996]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白浪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关于加强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意见》,现予转发,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加强城区停车场建设管理的意见
  随着市区机动车的迅速增加,致使城区道路被大量占用,车辆乱停乱放严重,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日益增多。占道停车又损坏市政设施,污染环境,妨碍道路清扫保洁。为了改变城区车辆乱停乱靠的现状,创造一个整洁有序、安全畅通的城市综合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城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九五”期间城区停车场发展规划。目前城区仅有停车场五座,远远不适应经济发展和市民生活需要。根据市一次党代会和人代会确定的十堰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发展大城市的需要,“九五”期间城区规划新建一批停车场。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二、停车场的审批。停车场经市规划部门会同交警支队共同选址统一定点后,由申办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城建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营业。

  三、停车场的规划。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楼,应同时规划比较完善的停车场(库)。今后市中心地带除道路一线的建筑外,其它所有新建的建筑物底层要全部架空作为公共停车空间;包括新建的大中型商业建筑和公共娱乐设施周围和新建小区都要同步规划配套停车场(库)。

  四、停车场的建设要按照“三同时”制度。即配建的停车场,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凡未按规定设计停车场(库)的住宅楼和公共建筑,市土地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建设主管单位随意改变设计、取消停车场(库)的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证。

  五、停车场建设的筹资来源。停车场建设本着谁投资、谁受益、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各单位投资修建停车场,对建设停车场的,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对已建设并有停车场的单位,应对外开放,收费管理使用。

  六、停车场的管理。凡城区内停车场,统一由市建委行业归口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的管理,由市建委委托有关部门管理。管理单位要制定停车场管理细则。市建委应会同物价部门制定统一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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