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降低自备铁路货车相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0-12-18 生效日期: 2001-01-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管字[2000]第441号

郑州铁路局,太原、大同、临汾、石家庄铁路分局,各地、市物价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第044次)精神,为了减轻租用自备铁路货车(以下简称自备车)发送货物的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中型煤炭企业租用自备车的费用负担,理顺自备车的相关收费标准,在国家没有对自备车收费统一管理之前,决定适当降低自备车的相关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自备车租车费标准
  自备车在同一铁路分局辖区内运营,不分运输距离远近,按货票计费重量及实际运输里程计算,租车费为每吨公里2分;超出同一铁路分局辖区外运营,也不分运距远近,按货票计费重量及实际运输里程计算,租车费为每吨公里1.5分。

  二、关于自备车集中管理费等收费标准问题
  自备车集中管理费以我局《关于清理整顿自备铁路货车收费的通知》(晋价工字[1998]第19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按下浮25%执行。郑州铁路局收取的自备车集中管理费以我局晋价工字[2000]第13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为基础按下浮25%执行。
  自备车定期检修费,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司《关于请停止执行辆管[1998]88号文件的函》(计司价格函[1998]118号)的规定,自备车定期检修费可暂按北京铁路局京铁辆[1993]151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为基础按下浮25%执行。
  大同铁路分局对自备车实行地面全程监管和维修的收费,以我局《关于在地面全程监管和维修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收费标准的批复》(晋价工字[1997]第349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按下浮25%执行。

  三、降低自备车相关费用的收费标准后,自备车主仍应向租车方提供完好的车辆;铁路有关部门也应完成规定的服务内容,不得降低服务质量,减少工作量。

  四、自备车主、铁路有关部门都要从大局出发,致力于挖潜提效,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市场对自备车的需求情况组织好自备车的运营。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自备车相关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超价和变相改变收费标准的行为,要依据《价格法》查处。

  六、本通知自2000年12月20日起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三、各民爆器材经营企业要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节约流通费用、降低收费标准。

  四、任何部门和单位,今后不得要求民爆器材生产企业代收管理、劳务等性质的费用。

  五、以上规定自2001年元月1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