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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资质量管理严厉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16 生效日期: 1999-06-16
发布部门: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发布文号: 供销农字〔1999〕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 
  长期以来,供销社农资部门在农资商品供应工作中,一直把农资质量管理作为工作的重点,通过多种手段,严格质量管理,积极与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配合,在净化农资市场、打击假冒伪劣、维护农民利益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 
  近几个月来,随着化肥市场零售放开,零售网点增加,特别是个体户设点经营现象比较普遍,加之一些配套的管理措施没有跟上,造成市场管理难度加大,假冒伪劣农资商品有所上升。更为严重的是我们的个别农资公司和基层农资销售网点,为谋取局部利益,置农民利益于不顾,制假卖假陆续被曝光揭露。这种做法辜负了政府和广大农民群众对供销社农资系统的信任,损害了供销社的形象,影响十分恶劣。现对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晨峰农资贸易中心第二经销部贩售假“硫酸钾”化肥、江苏省南通市农资集团公司化肥分公司伙同个体户造假、甘肃省白银市两家农资部门卖劣质化肥的事件予以通报,并对进一步做好农资经营工作通知如下: 
  一、正确理解国发〔1998〕39号文件精神,克报“市场责任减轻”的思想倾向,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坚持为农服务的宗旨。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供销社农资部门要主动承担起给农民供应质优价廉农资商品的责任,稳定市场,保证供应,切实发挥供销社农资部门在农资经营中的主导作用。 
  二、加强对农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供销社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农资经营行为,增强农资经营者的质量意识,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加强法制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力度。对经营者要定期进行检查,对违规经营的要进行严肃查处,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正直至收回营业执照。同时,继续积极配合工商等有关部门,加大对农资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资商品的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三、严把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农资商品从供销社农资系统进入市场,损害农民利益。各级供销社农资部门不管采取什么样的经济责任制度,都必须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农资商品质量监督保证体系,实行进货前检验制度、进货信誉卡制度、销售承诺制度、质量举报制度和质量监控抽查制度,使农资商品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在农资商品质量管理各环节中,尤其要严把进货关,做到没有“三证”的商品坚决不进,从源头上管住管好。 
  四、认真组织开展农资商品质量自查工作。各级供销社农资部门要对已经销售的和现有库存的农资商品进行检查,查清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准产证、标笺、标识、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批号、质量标准等,现有储存商品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一律不得销售,并查清来源,对有关责任人要给予相应处理。对已销出有质量问题的商品,要立即追回,并负责赔偿因此给农民造成的损失。 
  附件: 
  1.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晨峰农业生产资料贸易中心第二经销部贩售假“硫酸钾”化肥被曝光(略) 
  2.江苏省南通农资集团公司化肥分公司伙同个体户造假被查处(略) 
  3.甘肃省白银市两家农资部门卖劣质化肥被查处(略)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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