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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农业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08 生效日期: 2000-11-08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农业厅
发布文号: 晋价费字[2000]第396号

各地、市物价局、农业局:
  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事关党中央、国务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落实,是促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农业经济迅速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遏制我省一些地方在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中不同程度存在着乱收费和侵害农民利益的情况,根据《国家计委、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格[2000]7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在全省范围内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工作重点。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农村的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清理整顿的重点是: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关系密切的水费、电费及邮电资费等,专门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排涝、牲畜防疫等的服务收费;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履行公务和执收行政性收费时搭车、捆绑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通过清理,要坚决取缔不符合中央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强制向农民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对按农村税费改革要求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保留的,要坚决取消。各地要及时公布取消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公布由政府实行定价管理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二、清理整顿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办法。
  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和地方已经明令取消或暂缓执行的收费项目必须停收,仍在执行的要坚决停止。取消各项带有强制性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1、水利工程水费按实际供水量和规定的水费标准收取,严禁按田亩或人头强行向农民摊派等不规范的收费行为。
  2、农村电价及通过电价收取的各种专项基金和收费,要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项目收取,未经批准,擅自附加在电价上收取的所有收费一律取缔;在农村电网改造中,除省物价局批准的农网改造入户材料费每户最高不得高于200元外,不允许搭车收费;结合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电网改造,进一步完善“三公开”(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公开电量),“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抄表、统一发票、统一考核)等农电管理制度,规范电费收取办法,为逐步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奠定基础。
  3、结合农村通迅设施改造,取消农村电话用户的区外月租费,加快实现城乡同价,开拓农村电信市场。
  4、农村有线电视、跨地区的农机作业、农业科技推广、牲畜防疫、植物检疫收费应严格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要从严查处。
  5、对专门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机具租赁、排涝、牲畜诊疗等收费由地市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以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依据合理定价的原则,加强对经营者定价的指导。
  6、治理报刊征订中的乱摊派问题,农村的报刊征订,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定指标、下任务,搞层层摊派,也不得将报刊征订作为工作考核的内容。
  7、农民办理贷款时,除国家规定的为保证资金安全所必须履行法定登记的收费外,一律不得加收其它费用。
  8、进一步推广和巩固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公告,向农民发放收费监督卡,设立价格举报信箱,公布价格举报电话。

  三、依法行政,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
  各地要按照国家计委等六部门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粮食购销合同公证、乡镇司法服务等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要严格禁止国家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分解给中介组织等经营性机构,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禁止借助行政权力在办理农民婚姻登记,计划生育、住房建设、外出务工、入学等相关手续时搭车收取服务费、搭售商品或指定农民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的行为;禁止在农民用水、用电和安装电话、有线电视等环节乱加价、乱收费的行为;禁止强制向农民推销保险;禁止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对违反国家有关价格及收费管理法规、政策规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法认真查处严惩不贷,直至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四、全面加强农村价格管理,保持农村正常的价格秩序
  各地要在加强农村和完善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清理整顿收费的同时,加强对与农业生产密切相关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和农机配件、种子、化肥、农药、农膜、饲料、农用汽油、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管理,抓好与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等公益服务性收费管理。认真查处各种乱涨价、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等违法行为,切实保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使党和政府关于农村和农业生产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00年年底结束,在加强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局、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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