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湖北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24 生效日期: 1995-12-24
发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鄂政发[1995]168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社区服务业全面、快速发展,根据民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等14部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民福发(1993)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发展社区服务业的地位和作用
  社区服务业是在政府倡导和扶持下,为满足社区成员多种需求,依托街道和居委会,发动社区力量开展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居民服务业。
  发展社区服务业是社会发展进步的客观要求。去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社会发展工作会议把发展社区服务业列入了《全国社会发展纲要》,提出了“加强城乡福利设施与社区服务建设,大力发展城乡福利和社区服务业”的任务,使社区服务业纳入了国家社会发展的大格局。
  发展社区服务业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在我国要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把我国社会保障的内容界定为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等六个方面。上述社会保障的内容大部分都涉及到社区服务业,进一步确立了社区服务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发展社区服务业是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迫切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把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发展第三产业的一项重要任务提出来,把社区服务业作为居民服务业列入了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个重要行业予以优先发展。
  发展社区服务业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组成部分。社区服务通过建立社区志愿者组织,开展尊老、爱幼、助残、济困等活动,进一步发扬了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帮互助、无私奉献的传统美德;通过开展邻里互助、社会互助,培育和增进了人们亲情、友情和乡情,改善了人际关系,净化了社会风气,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发展社区服务业是城市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社区服务业的发展,深化了城市民政工作改革,扩大了城市民政工作在社区居民中的影响,提高了城市民政工作的地位,为城市民政事业注入了活力。
  因此,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全面贯彻国务院十四部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推动社区服务业向产业化、实体化和社会化方向发展,逐步建立起与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城镇建设、产业结构相适应的城市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对于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持社会稳定,都有着前所未有的重要作用。

  二、“九五”期间我省社区服务业发展的目标和基本任务
  “九五”期间我省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目标是:努力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紧紧围绕我省“九五”振兴崛起战略,走社区服务社会化道路,力争到本世纪末,建成社会共同参与、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服务门类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服务效益较好的社区服务网络。逐步实现社区老有所养、幼有所托、孤有所抚、残有所助、贫有所济、难有所帮的服务体系。加快社区服务业产业化步伐,做到有偿服务与无偿服务相结合,不断壮大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和社会工作者队伍。社区服务业的政策要逐步系统化、管理要逐步法制化。
  发展社区服务业的基本任务是:提高社区服务的产业化程度和经济效益。各社区服务单位要逐步向实体化转变,全省社区服务业产值每年以14%左右的速度增长,做到效益与速度同步增长。
  增加服务设施,拓宽服务领域。“九五”期间,全省街、镇以上办的各类社区服务设施要达到1万个,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都要兴办社区服务中心和社会福利院,85%以上的街道兴办一所社区服务中心、一所老年公寓(托老所)、一所残疾人收托所、一所以上托幼机构。城镇每千人拥有的服务网点要有较大增长。
  进一步壮大社区服务队伍,广泛开展社会互助活动。社区服务的专职队伍、专业技术人员要有明显增加;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参与率分别达到10%和80%以上;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达到35万人以上。
  开展创建社区服务“示范城区(县、市)”活动。探索新时期社区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模式。各地应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相应的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或“示范街道(镇)”活动。

  三、统筹规划社区服务业
  随着我国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社区服务业作为居民服务业被列入了第三产业范围,并确定为国家优先发展的行业之一。1992年起,国家计委以社区服务站为立项指标,将社区服务业纳入国家计划。各地计划、财政、建设、规划、劳动等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将社区服务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积极扶持社区服务业设施建设,在规划、立项、资金、劳动力、用地等方面予以统筹安排。
  各级城建、规划部门在城镇建设规划中,应安排社区服务建设项目。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要将社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同步进行建设。对用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性质的社区服务用房,可在各级政府掌握的微利房或成本房中安排。
  “九五”期间要重点抓好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老年公寓、残疾人收托所、托幼所等设施的兴建。其建筑标准分别是:社区服务中心建筑面积200--500平方米,老年公寓建筑面积300--600平方米,残疾人收托所建筑面积100--200平方米,托幼所建筑面积400--1000平方米。以上项目建设要合理布点,统筹规划,可以集中建设,也可以分散设置。

  四、落实政策,创造条件,大力扶持社区服务业
  卫生部门对符合《食品卫生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社区服务业,应优先发给卫生许可证;对老年人、残疾人康复诊疗所以及便民保健医疗设施等应优先发给执业许可证。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民政部门批准发证的社区服务经营项目,在注册资金、从业人数、办证手续等方面给予照顾。
  各级财政部门可将社区服务中心视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并根据本地区的财政状况,在其开办期间给予适当补助。对于核定社会福利事业费开支的社区服务单位,要按照有关政策在经费上继续给予支持。为便于地方执行,可在“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项目说明中,增加对社区服务业补助的内容。根据财政部《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免事项的补充通知》有关规定,对民政部门所管的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对于民政部门所办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事业收入免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对于社区服务业中专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服务的福利服务性项目,创办初期免征两年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各专业银行要积极扶持社区服务业。对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要给予必要的贷款扶持,贷款利率尽可能在国家利率政策范围内给予照顾。
  交通部门对民政部门所属的福利院、休养院、疗养院、收容遣送站、精神病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单位的非营运车辆、残疾人工厂的自用车辆继续执行减半征收养路费。
  税务部门对下列经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的社区服务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通知》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投资方向调节税民政类税目注释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一)为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幼少儿服务及婚姻、殡葬系列服务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等社会福利性社区服务项目,免征营业税。
  (二)对社区服务业中的便民利民微利低偿项目,年应纳所得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三)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社区服务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所得税一年。
  (四)新办的社区服务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社区服务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五)新建社会福利性社区服务设施,免征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
  (六)国家有关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五、多方筹集社区服务业发展资金
  省和各级财政部门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逐年有所增长。要广泛吸收本地区社会资金和引进国外资金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业,民政部门要增加社会福利有奖募捐资金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使其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投资的比重得到提高。积极支持城镇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以资金、房产、设备、技术、信息、劳务等形式投入社区服务项目,鼓励省外及国外资金在我省兴办社区服务设施。
  各级民政部门要分别建立社区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各级政府资助、社会福利有奖募捐部分资金、国内外捐助和社区服务单位部分经营收入等。其中,向经民政部门批准建立的社区服务发展基金捐款、捐物的,企业单位可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可对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从其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社区服务业专项资金对社会福利性社区服务单位和项目可无偿拨付,对其他社区服务单位和项目要实行有偿使用,滚动增殖。

  六、建立充满活力的社区服务业运行机制
  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以产业化、社会化为方向,根据社区服务业具有社会福利性特点,实行不同的经营管理方式。要将已经具备条件的社区服务单位逐步向福利经营型转变,办成经营服务实体。社区服务单位可以根据市场需要,突破行业界限,确定经营、服务项目,上级主管部门应赋予其经营、用工、分配自主权。实行企业化管理不需财政拨付的单位,享有相应的用人自主权和编制决定权。逐步推行辞退、辞职制度,实行用人单位与职工双向选择。社区服务业职工的收入与其单位经营状况、服务质量挂钩浮动。社区服务单位有权在提取的工资总额中按国家政策自主决定职工的分配。在社区服务业从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资格,其职务和待遇由社区服务业单位自主决定。社区服务业要积极吸收离退休人员、富余人员、待业青年和社会各方人员参加,以不断增强社区服务业的服务功能,扩大志愿者服务和双向服务队伍。

  七、加强社区服务业行政管理
  民政部门是社区服务业的行业管理部门。为此,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规划和《社区服务证书》制度。《社区服务证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核准发证。社区服务单位凭《社区服务证书》享受各项优惠待遇。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证书的管理,做好核查和审验工作。
  单位和个人兴办的社区服务业,可向街道(镇)、居委会和社区服务业主管部门缴纳适当的管理费。
  各地要建立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社会参与的社区服务管理体制,配备和充实社区服务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