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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25 生效日期: 2000-09-25
发布部门: 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教计财[2000]45号

各地、市教委、物价局:当前,我省的一些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十分严重。有的违背国家法律与政策规定,巧立名目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收取各种费用,有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有的强迫学校代收各种费用,有的变相强制集资、捐资,强制学生参加各种保险。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声誉和政府的形象,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败坏了社会风气,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对此,中央高度重视,并多次重申有关规定。最近,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重申了有关规定与要求。为了进一步搞好我省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切实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减轻农民负担,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重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权在省级人民政府,其它任何部门和地市及县政府无权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当前要着重清理政府行为的乱收费和部门自定的收费项目。

  二、严格借读审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原则上不接受户口在本县(市)区的借读生,对少量有特殊困难需要在借读学区就读的学生,须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安排就学。借读生的范围必须是户口不在本县(区)的海员、长期出国人员、援工(含国内)、野外作业及在当地务工经商者、服役军人的子女。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借读生,缴纳了借读费的,不得再收取杂费。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学或收取任何费用。

  三、认真清理代收费项目,坚决查处各种搭车收费行为。除省政府规定的代收费项目外,各部门和各级政府不得强迫设立任何收费项目向学生进行收费,自定任何代收费行为均属乱收费。

  四、禁止各种乱收费。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类公办学校,禁止招收“择校生”,不准收取择校费。目前仍在收取择校费的立即纠正。坚决查处以录取学生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为由,要求学生家长捐款、资助;捐资、赞助办学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准与招生、入学和考试成绩挂钩;不准举办面向在校学生的各种收费补学班、超常班、实验班,已收费的要坚决清退;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学校向学生推销保险业务,学校及其在职人员也一律不准代办,今后再发生上述行为的要给予学校领导及当事人纪律处分。

  五、建立健全收费公开、收费登记和收费票据制度。各学校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的监督。学校在实施收费时,必须向价格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的收费票据,并建立收费登记册,以便于群众监督。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不出具规定票据的,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拒交,并可向价格、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举报。

  六、全面清理整顿各种乱收费。各地价格、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立即组织力量,对我省农村中小学收费进行全面清理,重点清理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乱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将清理结果报省教育厅、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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