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价[2000]费字22号
省电子工业厅:
你厅《关于转报福建电子工业学校(关于请求核定福建电子工业学校公寓楼收费标准的请示)的函》(闽电经(1999)071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闽价(1999)358号)的有关规定,对照福建电子工业学校学生公寓的实际住宿条件,经测算,核定该校“团结”、“奋进”、“求实”、“创新”四幢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如下:
(单位:元/生.学年)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包含房租、定额水电费及所有管理服务费用,除此之外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该收费标准从1999年新学年开始执行。
学校应及时到省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向学生公布收费标准,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应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