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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报批《晋城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请示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28 生效日期: 2000-07-28
发布部门: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晋市政发[2000]51号

省人民政府:
  《晋城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已经晋城市人民政府二000年七月七日常务会通过,现予上报,请审查批复。
  晋城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建立住房新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印发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发[200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思想是:为实现住房分配机制的根本转变,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住房制度。通过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启动住宅消费,拉运经济增长,不断地解决城镇居民对住房的需求。
  (二)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基本原则是;力求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与享受住房补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货币支付量基本平衡;力求新职工和无房户、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量基本平衡;力求新职工和无房户、老职工的住房补贴量基本平衡;新职工按月补贴,老职工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坚持政策属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

  二、实施范围、条件、时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各级地方财政全额预算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财政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住分配货币化办法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单位补贴资来源和职工住房情况制定,经同级房改部门批准和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亦参照本〈方案〉,制定住房分配货币化办法,按同及房改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实施条件:房价收入比(即本市区、县城一套建筑面积62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或其他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县(市、区),有补贴资金来源的单位的企业。
  经测,我市1999年房价收入比为7.2倍。
  (三)实施时间,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和有条件的企业从2000年7月1日起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实施对象:2000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无房职工,住房面积示达标职工(简称老职工),2000年七月一日后参加工作职工(简称新职工)。
  无房职工是指:夫妻双自参加工之日起,未以任何一方名义承担公有住房或房有按享受政府优惠价格购过住房(包括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的职工。购买安居房的职工另行规定。
  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面积(含集资建房,合作建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承租公有住房(含谦租房)的职,在租赁期间不列入补贴对象。终止租赁关系时,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房,视同无房职工,领取住房补贴。
  各类人员住房补贴的建筑面积标准为:
  国家公务员和参加公务员的职,地厅级140平方米,县处级100平方米,科级(含工龄25以上的职工)80平方米。科级以下(不含科级)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三、住房补贴系数的确定
  职工住房补贴按职工月工资的一定比例发放,补贴系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年平均工资,补贴年限等因素测确定。
  补贴系数=(经济适用住房每平方米价格X60/2-职工年平均工资X4)/2有补贴发放年限/职工年平均工资X100%。
  经测算,市直2000年补贴系数为10%。
  (一)经济适用住每平方米价格,按照国发[1993]23文件规定的七项成本因素加3%的利润测定,1999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1200元。
  (二)职工处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定,1999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22元,扣除21%的非工资因素为4994元。
  (三)住房补贴测算年限以 32年计。
  (四)补贴系数随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变化和国家的规定,可进行调整。具体标准由市、县房改部门测算,经住房委员会审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和发放方式
  (一)新职工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和发放

2000年7月1日
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到岗的次月起,随工资按月计发住房补贴,发至离退休为止。
  1、月住房补贴额=当月工资X补贴系数
  2、职工当月工资构成,参照住房公积金缴交工资基数逐年核定。
  (二)老职工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和发放。
2000年6月30日
前参加工作的无房无户未达标户职工,发放住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结合方式进行,一次性补含两项内容:一是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台前已有工作年限的住房补贴;二是当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按月补贴是指方案出台后,在职工其的工作年限内,逐月进补贴。
  1、无房老职住房补的计算
  (1)一次性补贴额=(月工资X补贴系数X12X当地住房补方案出台工龄)+(年度工龄折扣额建立住房公积制度前工龄X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2)对住房补贴方案出后其余工作年限,比新职工住房补贴额的计和发放方式,按月计发放补贴,发至职工离退休为止。
  (3)已购买公有住房、且购房当年已达标的职工,在其以后的工作年限内由于职务、职称晋升或政府提高各类人员住房面积标准而不达标时,可视同未达职工领差额补贴,差额补贴计算实分段计算,即:职务和职称变动前的补贴额加职务职称变动后的补贴额。不得重复计算
  2、住房未达标老职工住房补贴的计算
  (1)一次性补贴=[(月工资X补贴系数X12当地住补贴方出台前工龄)+(年度工龄扣额X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X住房补贴面积标准)]XK。
  K=(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已购住房面积)/政府规定的住房面积。
  (2)对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后的其余工作年限按下列公式计算月[补贴额,逐月进行补贴,发至职工离退休为止。
  月住房补贴额=当月工资X补贴系数XK
  3、计算老职工住房补贴的几项规定
  (1)计算老职一次必住房补贴额的月工资,以职工本人有1999年度交缴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为准。
  (2)当地住房补贴方案出台前的职工工龄,按照职工实际的工作年限计算,已主离退休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提前离退休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实际离退休工龄计算。
  (3)年度工年扣额,按照经省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晋城市人民政府晋市政发(1994)107号文件确定的2.50元执行。住房公积金公助部分按100%贴现。在当地建立住房公积制度以前已离退休的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国家规定的离退年龄计算有,提前离退休的职工,按参加工作之日至实际离退休的工龄计算。
  (4)凡单位和本人未按时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或个人不予进行住房补贴。
  (5)单位和个人住房情况底数不清 ,或住房情况有争议的,不予进住房补贴。
  (三)住房补贴发放运作
  1、住房补贴以职工个为单位计算。双职工家庭有的住房补贴由夫妻双方各自年在单位计发。
  2、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核算汇总,报同级房改部审核。房改部门负责对享受住房补贴资格的职进行认定后报住房委对享受住房补贴资格的职工进行认定后报住房委员会审批,住房委员会批准后,送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下达拔款指标和单位住房基金使用计划。对财政全额和差额拔款单位住款单位基金不足的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或按差额比例列入预算。
  3、住房补贴由职所在单位统一缴存至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开设的“职工住补贴”专户,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管理。
  4、职工个住房补贴 ,专项用于职工购买住房,建造住房、大修理自住房、交商品住房租金、偿还购房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1)职工购买住房时,可凭购房合同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以转帐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
  (2)职工建造住房、大修理自房时凭计委、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以及所在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以传帐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
  (3)职工世租赁商品房时,可赁房屋租合同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信配名下的部分住房补贴。
  (4)职工还购房贷款时,可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名的住房补贴。
  (5)职工离退休时,凭离退休证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离退休前未使用过住房补贴本息余额。
  (6)住房补贴方案实施前已离退休的职工,住房补贴由离退休的职工,住房补贴由离补贴退休的管理单位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后一次性发给本人。
  五、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住房基金,实行预算内列收列支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各极财政厅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住房基金,实行预算内列收列支管理,专项用于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各级财政和计委原有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划转(划转资金以1996、1997、1998年三年实际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的平均数核定,今后,随经济增长水平逐年上调);
  2、直管公房出售收入;
  3、预算外政策调控资金;
  4、各级财政新增预算;
  5、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
  (二)全额和差额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单位住房基金,用于发放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1、城市住房基金和财政预算外专户拔付的住房补贴资金;
  2、单位的公有住出售收入按规定提维修基金(多层住宅留20%,高层住宅30%)后的资金;
  3、单位公有住租金收入;
  4、单位划转的住房折旧和大修理资金。
  (三)财政和单位要尽快将补贴资金筹集到,房部门要尽快拿出其不实施措,采取逐年按比例发放的办法,把我市的住房货币比分工作落到实处。
  (四)住房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
  1、职工住房专项补贴按照“房委会决策、资金中心运作、银行专、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2、各实施单位要在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职工名义开设在住房有专项补贴资金专用帐户,每月发工资后,5日内将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交至住资金管理中心,存入职工个人帐户,自存入之日起比照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计息。
  3、职工领取住房补贴期间要市内调动的,原工作单位应从职工办结调动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并将已计发住房专项补贴的月数、数额等情况(以下简称计发情况)计入职工人事档案;职工调入的新工作单位如为实施单位,要继续向职工计发至离退休为止。
  4、职工在领取住房补贴期离本市(含经批准出国。出境定居)的,原工作单位应从职工办结调季工手续的次月起停止计发生住房专项补贴;已计发的住房补贴 本息余额,职工可一次性提取,并由原工作单位将以记发情况记入职工事档案。
  5、职工在领住房补贴期间去世,从去世的次月起停止计发住房专项补贴。职工去后,其名下的住房 补贴 本息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一次性提取。
  6、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辞职、擅自离职、被辞退、除名、开除)的,原工作单位应从上述行为发生之月起停计发生之月起停止计住房专项补贴,并将已计发情记入职工人事档案,资金管理中心对其住房补贴进行封存,职工重新参加工作,新工作单位如为单位实施单,应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继续向职工计发住补贴至离退休为止,未重新参加工作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职工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提取。

  六、做好有关政策的衔接工作
  (一)新老职工住房补贴要同步进行。货币分配方案出台后,单位一般不允许再建公房、集资房,经计委、规划、土地、房改等部门批准,确需盖房的,其房价要统一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计算,单位资助部分,按照货币分配方案审批程序,统一纳入货币分配轨道,货币补贴量不得超标准发放。
  (二)继续做好现有公有制住房的出售工作,职工购买现住公有住房,仍有按届时当地人民政府的房改成本价予以购买,已建集资房的货币化分配,待省、市政府有了规定后进行办理。
  (三)现承担公有住房的职工,在租金标准达到成本租金水平之前,承租期间不享受住房补贴,若承租公有住房 的职工按届时房改成本价购买现住房后,住房面积未达标,可按住房未达标户职工计发住房补贴 。若职工退休承担的公有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商品住房时,可按无房 职工计发住补贴 。
  (四)享受住房补贴 的职工,不得租赁公有住房和政府,廉租住房,不得购买享受房优惠价格公有住房 ,不得参与房价低于经济适用用房价格的集建房和合作建房。
  (五)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交率,按职工工资的6%执行,职工所在单位住公积金缴交率,按职工工资10%执行。
  (六)职工住房补贴免征个人所税办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保险养老保险金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政字[1997]144号)规定执行。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实施,是扩大住宅消费的制度保, 是建立城镇住房新制度的核心环节则一项具有根本意义的重大改革,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要政策公开,利益公平,各级人民政府要刻度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和测算,特别要做好住房补资金的筹集和划转工作。
  (二)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级宣传媒体,广泛宣传住房货币分配的意义、目的、原则和政策,让群众了解政策、支持房改,确保全市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顺利实现。
  (三)加强协调配合,严肃房改纪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服从改革大局,按照统一政策和部署,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运作,保证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顺利推进。为保证政策的统一性,避免政出多门,市(县)有关部门制定的房改配套文件,必须商市(县)房改部门同意会签,经房委员会批准后颁发。各单位要在认真进行住房普查的基础上,严格按政策规定,确定补贴对象,核定补贴标准,不得随意扩大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各极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和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的责任,对隐瞒现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全部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职工个人、提供住房情况证明机关的负责人相应处罚。市、县(市、区)房改部门要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检查本《方案》的执法情况。
  (四)住房货币化分实行属地原则,中央、省驻市单位都必须执行市的统一政策,补贴资金必须转到市(县)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分中心)统一管理。不准自行其是,不准擅自发放,更不准挪作它用。
  (五)军队系统的住房补贴方案由军队制定,报市住房委员会备案。
  (六)各县(市、区)要依据本方案制定本县(市、区)的实施办法,报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实行。
  (七)企业货币化分配方案可参加本《方案》制定实施意见,报市房委员会批准后实行。
  本《方案》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方案)这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经房委员会批准 ,出的与本方案有关的配套政,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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