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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人民银行《关于清理和整顿我区保险市场的报告》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10-17 生效日期: 1989-10-17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发[1989]123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关于清理和整顿我区保险市场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清理和整顿我区保险市场的报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89)1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保险事业管理的通知>>(桂政办(1989)36号)的精神,我行于今年五、六月份对我区保险市场情况进行了清查。至一九八九年四月止,全区未经保险管理机关、人民银行批准和经工商行政部门注册而成立的保险机构有十一个。擅自开办和变相开办保险的险种多达十九种。保险费收入累计达二千六百多万元(不包括交通银行和交通部门的保费收入)。这些机构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本金不足,组织不健全,业务人员业务素质较差现象。在承保中,条款和费率各自为政,保险责任不够确切,保险赔案处理草率,保户利益受到损害;执行保险政策,使用手续费等偏差很多,直接扰乱了保险市场,不利于组织和建立稳定的保险基金,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以促进生产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为了纠正上述不正常的现象,整顿好我区保险市场,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的经济补偿制度,促进保险市场的繁荣,推动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11号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89)36号文件的规定,认真清理整顿我区的保险市场。我区整顿保险市场的工作分级负责,自治区由区人民银行牵头,区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区保险公司共同组成清理整顿小组,指导全区清理整顿工作。各地市也要按此办法,组织清理整顿小组,具体负责本地、市(包括各县市)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凡是未经自治区人民银行批准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而擅自经营保险业务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都要坚决取缔,对于已办理的保险业务要按照有关规定移交人民保险公司或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对不执行有关规定,继续非法经营和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人民银行应行使职权查封其帐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课以罚款。

  三、凡经自治区人民银行批准开办保险业务的机构,必须贯彻政企分开,独立核算,依法纳税,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执行国家保险政策,扰乱保险市场。要按规定将条款和费率报自治区人民银行审批,并交足够的保证金。同时,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

  四、关于养老保险业务的分工,按照国务院秘书长罗干同志对国务院秘书三局请示的批示意见,维持现行办法不变。

  五、按照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9)50号文件规定,交通银行各支行只能代办保险业务。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交通银行各支行应与当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协商代办保险业务,保险条款、费率及手续费要统一执行人民银行批准的人民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

  六、我区保险市场的整顿工作集中在一九八九年十、十一月进行。整顿工作结束后,各地市应将整顿情况上报区人民银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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