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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给予广西八一铁合金总厂等企业生产用电优惠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15 生效日期: 2000-09-15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0]335号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规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2000]150号《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文件的具体规定,年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和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给予优惠。经区经贸委和区物价局核实,广西八一铁合金总厂、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这三个企业的生产用电,请在桂价格字[2000]280号文所附电价表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价标准的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按每千瓦时降低0.025元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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