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桂价格字[2000]335号
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有关规定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函[2000]150号《关于我区电价调整和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文件的具体规定,年生产能力在4万吨及以上的铁合金企业和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用电给予优惠。经区经贸委和区物价局核实,广西八一铁合金总厂、南宁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州东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这三个企业的生产用电,请在桂价格字[2000]280号文所附电价表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电价标准的基础上,各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按每千瓦时降低0.025元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