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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5 生效日期: 2003-12-25
发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京财税[2003]2216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3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323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考虑北京是“非典”疫情的重灾区,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3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对集贸市场以及具有农副产品经营业务的其他各类市场的主办单位向市场内经营蔬菜、粮油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经营场地、设施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二、对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出租率低于20%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含度假村)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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