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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土地管理局关于地产市场(中心)交易服务手续费、咨询服务费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5-09 生效日期: 2000-05-09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晋价房字[2000]第177号

 各地、市物价局,土地管理局:
  为规范地产交易市场收费行为,维护地产交易市场秩序,活跃和发展我省地产市场,促进我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地产市场(中心)交易服务手续费、咨询服务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产交易市场(中心)是由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设立的为地产权利人提供交易活动、信息咨询服务的固定场所,地产交易活动必须在交易市场(中心)内进行。
  二、收费范围和标准:
  (一)、地产交易服务手续费(是指不包括地上附着物的土地交易)是指地产交易机构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组织招标、拍卖交易行为提供各种业务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地产交易过程中受理登记、证件审验、权属调查、现场勘测、土地价格测算、公告、审批,组织招标拍卖会等项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地产政策、法规咨询服务费是指地产交易机构为用地者提供有关口头、书面政策、法规咨询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收费管理:
  (一)、地产市场交易服务手续费、咨询服务费为服务性收费,主要用于市场管理和市场建设;省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对全省地产市场(中心)要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并负责对全省地产市场交易资质审查,各地、市、县交易市场(中心)每年将交易情况报表报省地产交易管理中心。
  (二)、地产交易服务手续费、咨询服务手续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和年审制度,各地交易市场(中心)须持省地产交易资质审查有关资料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按规定年审并每年向当地物价部门报送费用收支情况及有关报表,接受物价部门管理和监督。
  (三)、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地产交易市场(中心)价格行为及收费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物价部门要进入交易市场,及时向交易市场(中心)提供政策和价格信息服务,做好价格审验工作,搞好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所需经费不足部分从服务费中提取5%作为补充。
  为加强全省地产交易市场(中心)价格管理和价格政策指导与调控、及时提供价格信息,省地市物价和土地部门要逐步建立与各地产市场的信息网络,实行微机联网。所需经费由各交易市场按交易服务手续费总额的5%上缴省地产交易主管部门留省部分(上缴总额的5%中,2%返还地市,包括地市进入交易市场的物价人员经费补充,3%留省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中列支。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物价局。本通知试行期为一年。

附:地产交易服务手续费、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表。
  地产交易服务手续费、咨询服务费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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