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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试行规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1 生效日期: 2003-09-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川财库[2003]18号


省级各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
  为建立省级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我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第一条 为建立省级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行规定外,省级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称采购人)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均按照本规程办理。


    第三条 省财政厅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前拟定下一年度的《四川省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 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四条 省级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是指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项目的采购活动。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五条 省财政厅是省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是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的具体执行机构。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除定点采购项目和特殊需要外,采购人不能指定采购品牌或供应商。


    第七条 采购人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根据《四川省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 部门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季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第九条 集中采购项目需编制集中采购计划。部门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号前向省财政厅部门管理处汇总提交所属单位下季度的集中采购计划及采购项目清单。省财政厅在月底前批复下达集中采购计划。


    第十条 集中采购项目由省财政厅统一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结果分别由省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计划批复后原则上不作调整。部门未在规定时间报达的集中采购计划,一律延至下季度批复执行;当年没有执行的集中采购计划,下年重新编制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采购人因特殊情况需紧急采购的项目,可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 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省财政厅统一下达的集中采购计划和集中采购项目清单,制定政府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实施。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采购人需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分散采购项目,应与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原则上应按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特殊情况下需要改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方式的,省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应在采购实施前报省财政厅批准。 
  对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经省财政厅确定并公开招标后,可实行定点采购。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文件,是支付采购资金的重要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采购人负责对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验收。需要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应当在委托时明确。大型或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其中: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由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报送;分散采购中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合同由采购人审核报送。


    第十八条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涉及调整采购预算的,应按省财政厅的规定办理相关的预算调整手续。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全面实行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后,所有的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条 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具体程序: 
  (一)申报用款计划。对纳入部门预算并应由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在上报集中采购计划的同时,申报政府采购用款计划(部门及有条件的二级单位需通过“金财网”申报)。 
  (二)资金汇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三个工作日内,应将自筹资金汇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收到采购人自筹的政府采购资金后,省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应向采购人出具收款收据。 
  (三)支付。采购人对采购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验收合格后,集中采购项目和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资金由采购人通过“金财网”填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副本、采购的发货票(复印件)、验收结算书或质量验收报告等有关的采购文件审核下达支付令,由省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支付给中标供应商。因采购人未履行付款义务而引起的法律责任,全部由采购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实行政府采购节约的预算资金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经省财政厅同意,也可安排其他支出项目。


    第二十二条 采购完毕并支付采购资金后三个工作日内,省级财政国库支付中心为采购人出具《财政直接支付入帐通知书》,采购人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采购人要定期与省财政厅、省级国库支付中心核对政府采购支出帐。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对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询问或者质疑事项进行答复,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质疑未得到答复并向省财政厅投诉的,省财政厅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供应商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或投诉未被按时处理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采购人对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可以向省财政厅或有关部门投诉。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和省政府采购中心应按照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在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送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报送集中采购项目的统计信息,部门负责报送本部门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的统计信息。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的统计信息由省财政厅汇总后按规定的渠道定期向社会公布。政府采购统计信息的报表格式和编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的其他有关监督部门,要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


    关联法规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建立政府采购的管理网络,逐步实现政府采购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定点采购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2003年9月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程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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