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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设用地专项清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4-15 生效日期: 2004-04-15
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4]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经依法批准向社会提供了相当数量的建设用地,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等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些建设用地实际使用中也出现了不按时动工、土地闲置、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监管,确保建设用地合理有效利用,促进我市土地市场秩序的进一步好转,市政府研究决定,从今年4月下旬开始集中一段时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建设用地专项清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与内容
  这次清查的范围为1999年以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及在此以前批准尚未竣工建设用地的使用情况。具体内容为:
  (一)依法批准的农用地转征用后的土地供应情况,包括未供地未使用、未供地先使用及已供地未使用等情况。
  (二)被征土地利用情况,包括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已动工建设,但开发面积不足应开发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投资不足总投资额25%而停止开发建设连续一年以上的闲置土地等情况。
  (三)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包括擅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约定的开工、竣工时间和用地范围、用途、面积、容积率、投资密度、以及商住用地比例等情况。
  (四)擅自转让各类建设用地的行为和拖欠土地税费、出让金等情况。

  二、政策措施
  (一)对没有正当理由闲置土地两年以上的,要依法予以收回。
  (二)对没有正当理由闲置土地一年以上不到二年的,要依法收缴闲置费并督促用地单位按时动工或责令复耕。
  (三)对擅自改变用途、擅自转让、拖欠税费和出让金的,要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分类处置。
  具体处理政策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意见报市清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三、方法步骤
  (一)发动准备阶段(4月下旬):主要制订工作方案,明确政策措施,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落实清查队伍,组织相关培训,进行宣传发动,部署清查任务。
  (二)自查自纠阶段(4月下旬至5月上旬):主要由乡镇政府组织用地者按照市、县(区)建设用地专项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清查表册,对照本次清查的内容和要求,填写自查申报表,提供相关资料,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检查处理阶段(5月中旬):主要由县区组织对各个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抽查或核查,并对未按时申报的项目进行督查或监察。同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经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落实处理。
  (四)总结提高阶段(5月下旬):认真总结好清查工作的基本经验,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抓好措施的贯彻落实,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推进我市土地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各县区人民政府(湖州开发区管委会)于5月25日前将专项清查工作总结报市建设用地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专门成立由唐根耀副市长为组长,由严新华、叶鸣、唐建章、单锦炎任副组长,由国土、建设、监察、财政、农业、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负责清查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由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汪俊国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班子从国土、建设、监察等部门抽调精干人员组成。
  各县、区和湖州开发区均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清查工作,并设立举报电话。请各县区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于4月25日前报市建设用地专项清查办公室(电话:2075716、2061644)。

  五、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一定要把此项清查工作看作是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建立健全公开公正公平土地市场秩序,规范完善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机制的一件大事来抓。要采取召开会议、利用新闻媒体和上门宣传等途径加强宣传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用地单位领导的宣传,使其增强自觉性,积极配合好清查工作。各级领导要针对本辖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重点地进行思想发动。要克服畏难情绪,本着对国家、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抓好本次清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注重实效。这次清查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各相关部门一定要各司其职,主动配合,形成合力。国土资源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规范引导为主的原则,制定落实好清查的有关政策。要坚持秉公执法,热情服务,主动搞好与各相关单位的衔接,努力提高办事效率。监察和建设部门要全程参与。财政、农业、审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有清查任务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坚持如实清查、按时申报,切忌走过场。
  (三)依法办事,把握政策。针对此项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跨度长、政策性强等特点,各级要坚持严格按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该收回的要坚决收回,该处理的要坚决处理,该规范的要认真规范。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对按时清查、主动整改的,可从轻处理;对囤积土地、拖延清查、拒不清查、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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