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江苏省教育委员会、物价局关于调整本省高等学校等招生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0 生效日期: 2000-03-20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苏教财[2000]23号、苏价费[2000]97号

各市、县(市)教委、物价局、招办,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2000)5号)精神,为确保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制作考生电子档案的实施,尽快实现录取手段的现代化,满足高考科目和考试内容的改革对评卷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经研究,现对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参加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收高中毕业生的)招生考试的考生,每生缴报名费20元,并按考试科目每门22元(共4门)的标准缴纳考试费。

  二、参加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每生缴报名费20元,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的考生,还应按考试科目15元/门的标准缴纳考试费(“3+2”考试的考生,两门专业课的考试费按20元/门的标准缴纳,其中包含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的4元/门)。报考大专起点本科班的考生,按考试科目20元/门的标准缴纳考试费(含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的4元/门)。

  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艺术、体育需要参加省统一安排加试的,每生缴报名费20元,考试费每科60元。
  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每生缴纳体检费20元(不包括肝功检查)。

  四、以上各项收费省、市、县(市、区)具体分成办法另定。各市、县(市)收取和上缴的各项费用均需按规定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报名考试费等应作为特种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收费项目及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