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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30 生效日期: 2003-05-30
发布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成府发[2003]3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市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努力,目前我市非典疫情得到了较好控制。面对当前形势,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提出的一手抓防治非典这件大事不放松,一手抓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不动摇,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来四川视察时所作的重要讲话精神,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坚持“两手抓”,对非典防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防止出现麻痹松懈情绪。同时,要千方百计谋发展,力争非典带来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夺取我市非典防治和经济建设的双胜利。为进一步做好非典防治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要坚持把好“入口关”,继续组织做好对进入本市的旅客测量体温的工作。对发现有发热、咳嗽的,应就近送发热门诊筛查;不能排除非典疑似病例的,应实行隔离观察。
  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非典防治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共场所通风换气,做到尽可能不使用中央空调。确需使用的,要严格进行设备的清洗、消毒。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宾馆、饭店和招待所接待外地旅客非典防治工作的管理。宾馆、饭店和招待所必须对旅客做好健康登记和测量体温工作,不得拒绝接待客人。
  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地非典防治工作的管理。建设工地必须对新来的民工进行健康登记,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要及时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民工居住地应保持自然通风良好和环境清洁。
  五、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非典防治工作的管理。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要认真执行晨检制度。对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回本市的学生要进行登记和医学监测。
  六、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大型会议和活动非典防治工作的管理。本市确需举行的大型会议和活动,举办单位必须制定非典防治预案,落实防范措施;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跨省的大型会议,举办单位应提前将非典防治预案报市卫生局备案。
  七、各单位、街道、乡镇要加强对外出人员自我防范非典意识的教育,各外出人员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对市外旅行社组团来蓉旅游的,接待单位要组织做好健康登记和测量体温等工作。
  八、凡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蓉的人员,要向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村)委会报告。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九、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非法捕杀、运输、销售、食用野生动物。
  十、各单位、街道、乡镇要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消除不卫生的死角,搞好公共卫生。对垃圾中转房、垃圾桶(点)、公厕、家禽交易区等重点场所应每日清扫消杀,不得乱堆乱放垃圾。
  十一、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讲文明、改陋习、树新风活动,继续加强健康教育,倡导市民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随地便溺、不乱扔瓜果皮核、烟头等废弃物。
  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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