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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汽、柴油高清洁剂试销价格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7 生效日期: 1999-12-17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苏价工函[1999]199号

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定高清洁剂汽、柴油零售价格的请示》(苏石业字(1999)65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你公司推广销售高清洁剂汽、柴油,为有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核定高清洁汽、柴油试销价格在普通汽柴油价格基础上,每升提高0.05元。
  你公司推广销售高清洁汽、柴油时,必须在经营场所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成品油价格与高清洁油价格。销售时要备有同标号的普通汽、柴油,供用户自由选择,不得强行推销或搭配销售高清洁油。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以上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试销价格暂定一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规定执行。
  特此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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