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8 生效日期: 2004-12-08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4]197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4.11.23.财税[2004]173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