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办转字[2004]197号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4.11.23.财税[2004]173号
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继续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