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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0-14 生效日期: 1999-10-14
发布部门: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常政发[1999]13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批准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全面执行《办法》,认真履行《办法》中赋予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经常性管理职责,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逐步纳入正常轨道,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在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分工。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主要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并协助政府组织监督检查。公安、工商、劳动、建委、建工、房管、交通、民政、卫生等部门接国务院批准颁布的《办法》,主动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在制定行政管理措施时,应有利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负责对本系统所辖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二、严格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制度。流动人口抵达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有关部门在审批、办理有关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查、通报制度或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行动。有关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如下:
  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检查督促基层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工作,依法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及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安部门:加强对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在核发暂住证时,必须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的人员,应当要求其补办,并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工商部门:督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和发、换、验营业执照时,必须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对集贸市场中属流动人口的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要督促市场管理机构指定人员负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配合计生部门做好晚婚晚育、离婚再婚家庭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工作,同时,做好流动人口的婚姻管理工作,对外来人员依法掌握条件登记结婚。
  卫生部门:协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质量监督及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帮助计生部门解决疑难问题,推行优生优育,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与计生部门认真及时做好节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工作,共同做好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服务工作。对无证分娩者登记造册,定期向计生部门提供无证生育情况。
  劳动部门:督促用工单位在与外来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时,核查其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要积极配合计生部门检查监督各用工单位对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情况,发现计划外怀孕、生育的,及时会同计生行政部门处理。
  房管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未设居委会的住宅楼群和别墅中的流动人口)由小区管理机构或物业管理公司暂行管理,要指定(或配备)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经常开展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台帐,协助其户口所在地落实计划生育措施,并定期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管理和落实节育措施的情况,直至居委会设立后,才能移交计生管理工作。
  建委、建工部门:(1)在审批建筑企业外出施工前,必须凭该企业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介绍外出,责任书签订率达100%。在审批外来建筑企业(包括随队家属)进市施工时,必须凭该企业与当地人民政府签订的《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方可办理有关进市手续。督促下属企业核查婚育证明,直属单位核查率达100%。建立健全计生档案,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做到无计划外生育;督促区有关部门搞好非直管单位的婚育证明的核查工作。在管理外来建筑施工队伍的过程中,要在资质审验、签订合同、现场检查、交验退证等几个环节查验计划生育合同的履行情况,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做好随队家属计划生育工作,防止其成为计划外怀孕和生育的场所。在审批外来、外出队伍施工时,建委与建工局本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其计划生育管理。因城市建设需要居民拆迁的,应督促下属企业及拆迁实施单位及时通知被拆迁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协助做好拆迁户的登记及计划生育管理合同的签订工作。所属房地产经营企业出售商品房时,要查验购买者工作单位或户籍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并及时将居住人的婚育状况告之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时将购房户纳入当地的计划生育管理。
  交通部门:督促基层单位建立健全行业职工及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帐、卡、册,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各项计生指标完成良好,流动人员无计划外生育,各类计划生育合同签订率达100%。要求基层单位在办理公路、水路运输等有关手续和领取证件时,必须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要求核查率达100%。

  三、对三无人员(无固定居所、无固定工作、无合法证件),由各级政府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定期组织检查,进行专项治理。

  常州市人民政府
199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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