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义政通[2003]10号
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产权发证工作,维护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分期分批开展第二次城镇房屋产权验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验换证范围及办理地点:
(一)凡在本市范围内,已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房产权利人(除2003年5月1日后颁发的新版权属证书本次免验),都必须按规定验换时间分期分批办理验、换证。
(二)城区(含城西镇、廿三里镇)到365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房产)窗口办理,其他各镇就地在义南、义西、义北房管所验换。
二、验换证时间段安排:
第一批:从2004年1月1日开始至2004年5月30日期间,验换发证日期为2002年3月1日-2003年4月30日之间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
第二批:从2004年6月1日开始至2004年11月30日期间,验换发证日期为2001年3月1日-2002年2月28日之间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
第三批:从2004年12月1日开始至2005年5月30日期间,验换发证日期为2000年3月1日-2001年2月28日之间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
第四批:从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期间验换发证日期为2000年3月1日以前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
三、验换证所需提供的材料:
(一)所有权人身份证;
(二)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三)如需委托验证,应提交本人书面委托、委托经办人身份证;
(四)如房屋产权和状况发生变动的,需提交变动审批依据原件。
四、验换证时几种情况处理:
(一)遇有房产纠纷的房产证、共有权证,诉讼前应先验换房产证、共有权证。
(二)超过规定验换时间30天仍不验换的,停止原证房屋产权转让过户、翻建、改建、扩建等手续办理。
(三)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须先办理验换证手续,凭新版房产证办理抵押登记。
(四)已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的,仍按本通告规定验换证时间段安排申请验换证。
(五)原权证遗失,申请验证后经遗失公告无异议的,补发新证。
(六)不按本通告期限申请办理验换证的,按《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后再办理换证手续。
凡验证相符,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证(不含双休日、节假日)。
六、咨询地点和电话:
各房产单位(户)有不明之处,请与义乌市房地产管理处和365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房产)换证窗口咨询。电话:5570061 5570098。
特此通告。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