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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8-30 生效日期: 1999-08-30
发布部门: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州国税发[1999]21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区各国税分局、工业园区国税局:
   现将苏国税发[1999]195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国税稽查工作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审理机构设置
   l.市、县(市)二级国税机关成立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稽查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本级稽查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有关处(科)室负责人组成。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稽查局。
   2.按照我市征管改革方案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分离的原则,二级稽查局和市、县(市)各征收分局直接查处的税务案件应由各单位的税务案件审理小组或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审理。税务案件审理小组人员由稽查局或征收分局的分局领导、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分局的业务骨干组成,主要负责本单位直接查处的较大案件的审理工作;综合(管理)部门应明确专职或兼职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直接查处的一般案件的审理工作。
  二、审理范围
   1.苏州市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理全市国税系统查补税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案件;各市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理辖区内查补税额10万元(含)以上的案件;辖区内定案有困难的疑难案件也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
   2.市稽查局和市区各征收分局主要负责审理直接查处的查补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其中查补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税务案件由分局审理小组负责审理,20万元以下的税务案件由分局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审理。各市稽查局及基层征收分局主要负责审理查补税额10万元以下的案件;各市可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在规定的审理权限内确定稽查局和各基层征收分局的审理权限。二级稽查局和市、县(市)征收分局应负责对本单位直接查处并需要报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税务案件的初审工作;稽查局还应负责对同级征收分局需要报审理委员会或下级审理委员会需要报送上级审理委员会审理的税务案件的初审工作。
  三、税务案件审理批准程序
   我市二级自税机关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的税务案件,由负责查处该案的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并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逐级报送有权审理委员会审理,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并报局长同意后执行。市区稽查局和征收分局负责审理的税务案件,经分局审理小组或综合(管理)部门审理后,报分局领导批准后执行。各市稽查局和征收分局负责审理的税务案件的批准程序、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权限内自行确定。
附件:《关于印发〈江苏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案件审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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