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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20 生效日期: 2003-10-20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函[2003]2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已经杭州市区推进“在地统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杭州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改革市区统计管理体制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杭政函(2003)130号)和省统计局《关于杭州市改革市区统计管理体制实行“在地统计”的复函》(浙统函(2003)74号)精神,我市从2003年起,对市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下同)现行的“条块结合”的政府统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推行“在地统计”的管理体制;并在试运行的基础上,将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市区予以正式实施。为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在地统计”的实施范围、对象和主体
  “在地统计”是指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统计调查对象按所在地原则进行统计调查,并实行区域管理的统计调查制度。我市将按照现行行政区划,对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单位,除“特殊情况”外[“特殊情况”包括特定单位(项目)、特定调查任务、区属重点单位、高新区企业、跨区区属工业科技园区和国家级开发区,下同,详见附件],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经营方式,均实行“在地统计”,由所在地的区统计局依法行使统计职能,进行统计管理。
  (一)“在地统计”的实施范围: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二)“在地统计”的实施对象:除“特殊情况”外的所有法人单位、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中央、省、市、区属及以下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其他法人,及其法人单位所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个体生产经营户。
  (三)“在地统计”实施的主体:“在地统计”以区为范围,区统计局为具体实施单位。街道(乡镇)行政区域内不实行完全的“在地统计”管理,即市及市以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等)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区统计局直接进行统计调查和管理。


  二、“在地统计”实施的调查制度
  “在地统计”实施的调查制度由市统计局根据国家、省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统一制定。
  实施“在地统计”后,由区统计局负责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制度包括国民经济核算,农林牧渔业,工业(能源),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房地产业,劳动,科技,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等专业的统计调查;统计单位登记;各类普查;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贸易餐饮业和私营企业劳动工资等抽样调查;根据需要开展的有关全市性统计调查。同时,各区统计局可根据区域经济管理和社会发展需要,补充必要的调查内容。
  统计单位登记,是“在地统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区以及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按照“在地统计”原则,做好统计单位登记等有关工作。


  三、“在地统计”的报表报送规定
  为满足市、区两级国民经济核算需要,确保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按照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及其分类标准的要求,对除“特殊情况”外的各类统计调查对象起报统计报表及其报送渠道作如下规定:
  (一)法人单位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以法人单位为统计报表起报单位,由法人单位向生产经营地(企业生产经营的主要场所,下同)所在地的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该法人单位所属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产业活动单位或非法人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单独填报统计报表,由其法人单位汇总统一报法人单位所在地的区统计局。
  生产经营地、工商登记注册地不在同一区的法人单位,根据法人单位为统计报表起报单位的原则,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工商登记注册在本区,而法人总部及其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区,且总部与其分支机构为同一法人,统一核算的,由该法人总部汇总后统一向法人总部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
  2、工商登记注册在本区,而法人总部及其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区,且总部与其分支机构为不同法人,独立核算的,由该法人总部及其分支机构分别向其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
  (二)法人单位设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该法人单位所属各产业活动单位、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报表制度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
  (三)个体生产经营户按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由所在地的区统计局进行统计管理。
  (四)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报表仍按原统计渠道上报,其管理体制不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各有关部门如需跨系统开展统计调查、收集统计资料,应向同级政府统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实行“在地统计”后,各有关部门仍应承担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有关专项统计调查任务。
  为满足全市宏观经济分析及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金融、保险、证券、海关、财政、税务、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仍应按市统计局的要求报送部门业务报表、财务决算表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在地统计”的实施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2003年1月至10月):开展前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在地统计”实施方案及各统计专业具体实施办法;市及各区、街道(乡镇)、市级各部门分别成立“在地统计”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动员并部署“在地统计”的各项任务;做好有关宣传发动工作。
  (二)试运行准备阶段(2003年11月至12月):市、区两级统计局和各有关部门按本方案规定的“在地统计”实施范围和对象,做好市及市以上单位和区属重点单位的划转和确认工作。
  1、市、区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统计调查对象的清查、核实工作;市统计局分专业向各区反馈基本单位名录库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名录库。
  2、市统计局对市及市以上和其他无主管部门的直报单位进行清查、核实、整理。
  3、省、市各部门按市统计局的要求,对所属所有法人单位、法人单位的子企业、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挂靠单位进行清查、核实,并将单位清册上报市统计局,对其中的停产、撤并企业作出书面说明。
  4、市统计局对省、市有关部门上报的单位清册进行审核、确认,并分专业向各区反馈市及市以上和其他无主管部门的单位清册。
  5、各区统计局按市统计局的要求,对本区的区属重点单位进行清查、核实,并将其单位清册上报市统计局。
  6、市统计局对区统计局上报的区属重点单位清册进行审核,确定区属重点单位名单,并将名单分专业反馈给各区统计局。
  7、各区统计局对市统计局划转的单位名单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市统计局。
  8、各区统计局对目前纳入本区统计的区及区以下全部统计调查对象(除经市统计局确认的区属重点单位外)进行清理、核实,按“在地统计”原则将应纳入其他区统计的统计调查对象名单上报市统计局,由市统计局审核后反馈给相关区统计局。
  9、市、区统计局联合召开划转单位会议,部署“在地统计”工作任务,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帮助各区统计局与划转单位建立统计关系并明确报表要求。
  (三)试运行实施阶段(2003年年底至2004年年底):在试运行阶段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基本就绪后,除“特殊情况”外,各专业统计报表于2003年年报开始实行“双轨制”报送。
  1、市区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省、市所属企业、事业、机关、社会团体等单位的统计报表在按现行上报渠道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必须根据“在地统计”的有关规定抄报所在地的区统计局。
  2、省、市各有关部门仍应向市统计局履行汇总上报政府统计报表的职责,并督促市区内的所属单位及时将报表抄报所在地的区统计局。
  3、各区统计局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统计局制定的统计制度和方法,对本区范围内中央、省、市、区所属及其以下单位的统计报表进行收集、审核、汇总,并向市统计局同时报送按原口径和按“在地统计”口径汇总的两套综合表。
  4、市统计局要本着积极稳妥地推进“在地统计”的原则,加强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对各区统计局按“在地统计”口径上报的数据与按原口径上报的数据进行全市性的对比分析,做好对各区“在地统计”工作的指导、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完善“在地统计”实施方案。
  5、试运行期间,各区统计局仍按原口径对外公布数据。“在地统计”正式实施后,各区统计局均按本方案规定的“在地统计”口径对外公布数据(注:四个国家级开发区上报国家有关部门的统计报表口径不变)。
  (四)正式实施阶段(2005年1月1日开始):从2005年1月1日起进入正式实施阶段。正式实施后,划转单位不再执行统计报表报送“双轨制”,只需向所在地的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各区统计局要按本方案规定的“在地统计”实施范围和对象进行统计管理,做好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


  五、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统计机构的工作职责
  为扎实推进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在地统计”,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统计机构在履行好现有各项统计工作职责的同时,还要做好以下工作:
  市统计局
  1、制订杭州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及其各专业“在地统计”实施办法、“在地统计”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2、编制“在地统计”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3、按“在地统计”原则,组织、协调各区分专业统计单位名录库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名录库的建设和维护工作,支持各区统计局逐步理顺与辖区内各类单位的统计关系,及时解决划转单位统计报表上报和市、区主要统计数据衔接中出现的问题;
  4、做好全市性主要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评估及公布工作,负责制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成立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小组,对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进行评估(专业统计数据则由相关专业处室按评估制度要求进行评估),未经评估或未通过评估的统计数据不得上报或使用;
  5、负责特定单位(项目)和特定调查任务的管理和组织实施;
  6、根据杭州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全市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制度和方法。
  区统计局
  1、根据《杭州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按照本方案中“在地统计”实施的统计调查制度,负责本区有关统计数据及调查资料的采集、审核、录入、汇总和上报工作;
  3、组织开展“在地统计”的有关业务培训,指导基层统计人员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帮助解决调查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
  4、负责本区统计单位(含划转单位)名录库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名录库的建设、日常维护和更新工作(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统计局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统计局报送西湖区11.44平方公里内当年11月末实有高新区企业名录资料);
  5、按照市统计局制定的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做好全区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工作,制定补充办法并成立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小组,对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进行评估(专业统计数据则由相关专业人员按评估制度要求进行评估),未经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统计数据不得上报或使用。
  街道(乡镇)统计机构
  根据《杭州市区“在地统计”实施方案》、《杭州市统计基础建设年活动实施意见》和区统计局的要求,做好“在地统计”有关工作。
  1、做好本街道(乡镇)统计数据控制工作,负责清查、核实统计调查对象,建设和维护统计单位名录库,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调查单位进行复查,检验有关指标的数据质量;
  2、组织开展基层统计人员业务培训,完成各项统计调查任务;
  3、规范统计基础工作,做好统计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


  六、具体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已成立杭州市区推进“在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地统计”的总体部署和重大事项的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在地统计”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街道(乡镇)、市级有关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实施好本区、本部门的“在地统计”工作。
  (二)加强工作协作。市、区两级统计局要主动与省、市有关部门及在杭各中央、省、市属单位的沟通与协调,争取他们的支持和配合。请省级各有关部门以及中央、省在杭各有关单位,大力支持、积极配合我市做好市区“在地统计”工作;明确分管领导,落实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在地统计”工作;督促所属单位和有关人员及时与所在区的区统计局建立统计关系,一如既往地做好统计工作。
  (三)加强统计力量。鉴于各区统计局现有力量难以胜任“在地统计”工作任务,各区应按照市政府杭政函(2003)130号要求,增配统计人员;保证实行“在地统计”所需的工作经费,并将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01)19号)规定,各乡、镇要设置统计机构并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统计人员;各街道也应参照对乡、镇的有关要求,设置统计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统计人员。
  (四)严肃统计纪律。各级统计机构要切实做好“在地统计”工作,加强统计数据的质量控制,确保统计数据客观、真实地反映全市和各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干扰和阻碍“在地统计”工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本实施方案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特殊情况”的统计范围、对象及有关处理意见
“特殊情况”的统计范围、对象及有关处理意见
  一、特定调查单位(项目)和调查任务
  特定调查单位(项目)是指经市统计局确认,在行政上实行垂直领导、在财务上实行统一核算、在业务上不宜按行政区域分割统计的单位(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单位以及对全市国民经济影响较大的企业(单位)。主要为金融、保险、铁路、邮政、电信、大型连锁商贸等跨区经营的单位,交通、通信、水、电、气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家安全、公安、海关、边检、劳教等涉及国家安全的单位,以及市及市以上规模较大的企业集团等。
  特定调查任务是指国家、省、市现行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目前仍应由市统计局、市城调队、市企调队直接负责的调查任务。主要为城市住户调查、价格调查、民情民意调查、企业景气调查以及企业集团统计、重点企业现代企业制度跟踪监测等调查任务。
  特定调查单位(项目)和调查任务仍由市统计局、市城调队、市企调队直接负责。
  二、区属重点单位
  区属重点单位是指工商登记注册在本区、目前统计在本区、生产经营地在其他区(不包括萧山、余杭区),经市统计局确认对所属城区国民经济有较大影响的单位。
  区属重点单位的统计报表暂时仍按原统计渠道上报,由所属区的区统计局实施统计管理。自本方案正式实施之日起,此类单位如因搬迁等原因,工商注册登记地发生变更,则按“在地统计”原则报送统计报表,进行“在地统计”管理。
  三、跨区区属工业科技园区
  跨区区属工业科技园区是指创办在其他区的区属工业科技园区。跨区区属工业科技园区内的单位,其统计报表上报该工业科技园区创办区的区统计局。
  四、国家级开发区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
  杭州经济开发区内的各类统计单位,包括区内1.2平方公里内的高新企业,由杭州经济开发区统计局实行统计管理,向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
  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内的各类统计单位,包括原滨江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统计单位,以及西湖区11.44平方公里内并在市工商局高新工商分局注册登记,经省、市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经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批准入区,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从事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制造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简称“高新区企业”),由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统计局实行统计管理,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
  设在西湖区11.44平方公里以内除高新区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由西湖区统计局实行统计管理,向西湖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设在西湖区11.44平方公里以外的高新区企业,按“在地统计”原则,由所在地的区统计局实行统计管理,向所在地的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
  杭州之江度假区已征地范围内的各类统计单位,由杭州之江度假区统计局实行统计管理,向杭州之江度假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杭州之江度假区未征地范围内的各类统计单位,仍由西湖区统计局实行统计管理,向西湖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托管范围内的各类统计单位,由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统计局实行统计管理,向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统计局报送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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