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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宜宾市物价局关于对市第二人民医院收取病历复印件工本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4 生效日期: 2003-01-14
发布部门: 四川省宜宾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宜价字费[2003]018号

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
  你院关于拟收病案查证费的报告已悉。根据国家关于《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为满足患者查证病历的需要,经研究,同意你院在向病人提供病历查证时,不论资料多少,均按每个病员每次10元收取病历复印件工本费。收取工本费后,不得再收取查证费等其他费用。
  接此批复后,请速到南岸市政府政务中心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亮证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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