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川价工[2003]8号
各市、州物价局: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对2003年春运工作的安排,我省2003年春节运输期限定为1月17日至2月25日止。为圆满完成2003年春运任务,做好道路客运价格工作,现就春运期间道路客运价格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鉴于2002年春运道路客运价格听证会充分论证,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执行情况效果良好,符合我省实际情况。决定2003年春运期间,道路客运运价仍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管理,从2003年1月17日起至2月25日止,道路旅客运价实行浮动价格,即在原运价基础上上浮不得超过20%,超长客运运价下浮不得超过10%。
二、实行浮动价格的限于道路客运基础运价,对构成道路客运票价的燃油差价、客运附加费、路桥通行费等仍按现行标准执行,严禁随运价浮动。
三、各地物价、交通部门要做好客运运价的浮动工作,对具体的客运票价要严格按规定计算,及时公告旅客。各地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春运期间客运票价检查,监督各地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站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对乱涨价、乱刹价、乱收费,要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