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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国道213线仁寿段恢复收取车辆通行费并调整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31 生效日期: 2002-12-31
发布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
发布文号: 川交公路[2002]271号
眉山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眉山市境内国道213线仁寿段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眉市交呈(2002)8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道213线仁寿段全长79.2公里,按二级公路、沥青路面改建,1996年10月完工,工程投资1.99亿元,其中:无偿投入7165万元;有偿投入为贷款和集资12735万元,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1996)342文件批准试收费。试收费期间,由于该路段出现山体滑坡、路基沉陷及路面龟裂等问题,相继进行了二期和三期整治。第二期工程投资3048万元(无偿投入1614万元,银行贷款1434万元)对重点路段进行了整治;第三期工程对该路段中的70.8公里,按二级路标准(路面宽12--15米、厚度245厘米水泥砼路面)进行全面整治,共投入9900万元,其中:无偿投入为国家补助7950万元;有偿投入为银行贷款1950万元(该路段整治工程的总投资及负债情况以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为准)。现整治工程已企部交工验收,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同意该项目恢复试行收取车辆通行费,并调整收费标准,以偿还有偿投资。
  二、收费工作由眉山市交通局领导和组织管理。
  三、试行收费期限从2003年1月3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止。试收费期满一年后须按有关规定报送正式收费文件。
  四、收费标准调整为:
  注:同本期川交公路(2002)247号文。
  五、该项目恢复收费及调整收费标准后,其收费站点设置、人员及收费票据使用等仍按川交公路(1996)342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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