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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宣传贯彻《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依法做好婚姻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5-11 生效日期: 1994-05-11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国务院批准,于今年2月1日发布施行。这是在新形势下贯彻实施《婚姻法》的一个重要法规,是我国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的又一重要举措。为了切实搞好《条例》的宣传贯彻,进一步强化全省婚姻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学习、宣传《条例》的活动近几年来,我省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不断加强,违法婚姻逐年减少。但是必须看到,我省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与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还不相适应,违法婚姻特别是早婚早育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严重,如果对此不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必将影响社会的稳定、经济的发展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这个《条例》,为解决新形势下婚姻登记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治理违法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政府要组织民政、宣传等部门不失时机的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今年5月为全省学习宣传《条例》月。尔后应结合经常性的法纪教育和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深入进行《条例》的宣传教育,使《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要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管理
  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一定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要在今年第二、三季度内,对照《条例》的各项规定,对本区域婚姻执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后应及时纠正。对于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执法违法、玩忽职守的婚姻登记人员要区别情况,严肃处理。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制度上墙,办事公开。要切实加强婚姻证件的管理,并严格收费标准。婚姻证件一律由省民政厅负责统一印制,坚决制止假婚姻证件的流通和非法交易行为,坚决制止超标准收费和借婚姻登记搞“搭车收费”。婚前体检继续按照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婚前健康检查的通知》(【86】卫妇字第14号)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婚检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要提倡实行集体婚礼,开展系列化的婚姻服务,以逐步形成文明婚俗。

  三、要切实加强对婚姻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婚姻登记管理纳入议事日程,采取相应措施。要进一步加强婚姻管理队伍的思想、业务、作风建设,注意保持现有婚姻管理队伍的相对稳定,尤其是要把乡镇一级的婚姻管理所逐步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婚姻执法阵地。要按照鄂政办发【1991】9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搞好婚姻管理目标责任制。已实行目标管理的县、市要注意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完善;未实行目标管理的,要尽快把目标责任制建立起来。要广泛开展创建婚姻管理规范化先进县(市)活动,使婚姻登记率和登记合格率均达到95%以上,切实杜绝违法的婚姻行为。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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