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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灾民口粮安排和落实救灾款预算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20 生效日期: 1994-04-20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由于粮食购销体制的改革和物价上涨等因素,给灾民口粮安排和救灾救济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了切实保障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办发【1993】30号和国办发明电【1994】4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如何做好灾民口粮安排和落实救灾款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解决好灾民口粮。灾民口粮供应仍由各级粮食部门负责。要保证救灾所需的粮源,合理调剂粮食品种。要加强灾区市场粮价的管理,凡国家安排的救灾粮和批准动用的储备粮要按规定的价格供应给灾民。救灾粮差价补贴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省负担三分之一,省以下各级共负担三分之二。从今年起,省财政每年安排3200万元用于救灾粮差价补贴。地方各级负担的部分由各地、
  市、州按照常年灾民口粮供应的情况负责落实到市、县。

  二、要切实把救灾款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为适应正在建立的“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救灾救济体制的需要,从今年起,各级政府都要安排一定数量的救灾款列入财政“217”预算科目,并逐年增加。省财政今年安排500万元列入“217”科目。各地要交安排的救灾粮差价补贴款和落实救灾款预算情况报省政府,并抄送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今后省里安排下拨救灾款时,将酌情考虑各地的匹配情况。

  三、要多方筹集救灾款物。除了各级财政安排外,还要通过募捐等形式向社会广泛筹集救灾救济款物。要建立救灾基金,并逐步积累增殖,以备大灾之需。救灾款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及时到位,严防挤占挪用;要突出重点,不能搞平均分配,真正用出效益。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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