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财综[1999]218号
福州市财政局、物委:
《关于福州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立项收费的立项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840号)精神,经研究,对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立项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开展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是针对机动车驾驶员的生理、心理等医疗方面对驾驶机动车适应性的身体检查,这项工作必须由依法取得医疗卫生执业资格的县及县以上医院进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体检。因为交警部门自行成立的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站不宜从事体检工作,所以,不同意交警部门及其体检站收取驾驶员体检费。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体检项目包括:身高、听力、视力、辩色力和四肢、躯干、颈部的运动能力。其它有关部门要求增加的体检项目,不得收费。
三、体检收费要严格按照省级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执行。医疗卫生机构自行扩大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的体检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或只收费不检查的乱收费行为,由财政、物价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