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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不同意交警部门收取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08 生效日期: 1999-12-08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财综[1999]218号

福州市财政局、物委:
  《关于福州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立项收费的立项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840号)精神,经研究,对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立项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开展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是针对机动车驾驶员的生理、心理等医疗方面对驾驶机动车适应性的身体检查,这项工作必须由依法取得医疗卫生执业资格的县及县以上医院进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体检。因为交警部门自行成立的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站不宜从事体检工作,所以,不同意交警部门及其体检站收取驾驶员体检费。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体检项目包括:身高、听力、视力、辩色力和四肢、躯干、颈部的运动能力。其它有关部门要求增加的体检项目,不得收费。

  三、体检收费要严格按照省级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收费标准执行。医疗卫生机构自行扩大对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的体检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或只收费不检查的乱收费行为,由财政、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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