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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汽车运用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05 生效日期: 2003-01-05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人[2003]3号

各区(县)人事局、交通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汽车运用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市将开展上海市汽车运用从业资格和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汽车运用)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发布。
  本通知的有关内容,在21世纪人才网(http://www.21cnhr.com)的'考试中心'栏目内可供下载。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
二○○三年一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提高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保证汽车运用专业技术工作的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上海市机动车维修和检测管理办法》以及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上海市汽车运用职业资格制度是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组成部分,包括上海市汽车运用专业从业资格(简称从业资格)和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汽车运用)执业资格(简称注册工程师资格)。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汽车维修(含摩托车)、汽车检测和在用车辆技术管理等活动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汽车运用专业从业人员(简称从业人员),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上海市汽车运用专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汽车运用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汽车运用)(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汽车运用)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从事汽车运用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和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共同负责本市汽车运用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凡在本市从事汽车运用活动的单位,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应汽车运用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办法由市交通局另行规定。

 

第二章 考 试

    第六条汽车运用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市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获准在本市就业,遵纪守法,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毕业以上学历者,可以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获准在本市就业,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参加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
  (一)相关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汽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满6年;
  (二)相关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汽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三)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汽车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四)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五)2002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已经评聘为汽车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汽车运用相关的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六)市人事局、交通局确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市交通局负责编制考试大纲、编写教材和组织试题库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确定合格标准,并会同市交通局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条考试合格者,颁发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市人事局、市交通局共同用印的《上海市汽车运用从业资格证书》或《上海市注册工程师(汽车运用)执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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