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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29 生效日期: 2006-07-01
发布部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发布文号: 沪安监管危化[2006]86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有关控股(集团)公司、集团总公司,各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本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继续深化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增强危险化学品可控度,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6年11月30日,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以有关危险化学品储存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切实做到从严整治与强化管理并重,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的安全管理,逐步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环节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加大安全投入,淘汰落后装置、设备,彻底整改,消除不安全隐患;加强危险化学品监控,推进储存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日常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故能力。
  三、主要任务
  1.开展自查自纠,彻底整改隐患,保证储存安全。各储存企业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对照标准规范,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和事故隐患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尤其要对液体储罐有无围堰、有无隔离、有无收集井(池)、有无清净下水控制和收集设施等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对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提高本质安全度,确保储存安全。
  2.加强源头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应用信息化技术,对相关仓库储存物品的品种、数量、仓位等存储信息以及出入库情况进行动态信息管理,建立危险化学品储存信息电子档案,实现危险化学品进出的严格控制。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要建立实时监控系统,安装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设备,增强预警能力,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3.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演练,提高实战水平和自我防范能力。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好应急器材装备,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通过身临其境的实战演练,帮助有关人员了解应急救援体系,熟悉救援方案,掌握救援工具和设备的使用方法,同时验证应急救援方案的可靠性和正确性,及时对预案的不足和缺陷进行修改完善,使预案贴近实际,更具有针对性、可行性、操作性。
  4.依法实行备案制度,进一步规范储存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实行危险化学品储存备案制度。储存企业应定期对储存设施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向区、县安监局备案。
  四、进度安排
  专项整治从2006年7月1日至2006年11月3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7月1日至7月31日)
  1.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自觉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积极开展排查,并做好企业原状况图片及资料收集工作;
  2.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本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并向其提供真实有效的有关资料;
  3.根据安全评价报告提出的整改内容,制定整改方案,进行隐患整改。
  第二阶段:复查阶段(8月1日至10月8日)
  1.按照备案要求,企业向所在区、县安监局提出备案申请;
  2.区、县安监局组织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的有关专家进行材料和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3.根据整改要求,企业上报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限期进行整改。区、县安监局对整改的情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采取'关、停、转、迁'等措施。
  第三阶段:验收阶段(10月9日至11月30日)
  1.符合储存条件的企业,由区、县安监局上报市安监局批准,颁发《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备案书》。备案企业名单由市安监局在政府网站予以公布;
  2.市安监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到有关区、县进行抽查;
  3.区、县安监局和储存企业主管部门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及时总结,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建立长效安全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营造专项整治氛围
  各区、县安监局和各储存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动员,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引导,通过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大力推广在专项整治中严格制度、规范运作、落实措施、保障安全的先进典型,积极推进整治工作。
  2.全面开展安全评价,落实和完善安全储存措施
  各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委托具有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核发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查找本企业安全管理和储存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整改工作,组织人员制定整改方案,增加安全投入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消除隐患,落实和完善各项措施。
  3.依法规范安全评价行为,保证安全评价质量
  从事安全评价的机构,依法承担着安全评价责任,必须认真履行安全评价职能,严格执业准则,严格行业自律,严格安全评价人员管理,严格安全评价质量标准。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正确处理与企业之间关系,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利益的关系,确保评价质量,决不能只求经济利益而降低安全评价质量。
  4.加强监督检查,狠抓隐患整改,确保整治成效
  各区、县安监局以备案检查为抓手,与有关职能部门密切协作,采取综合措施,严格整改要求,严格安全检查,严格备案制度,坚持'隐患不除,整治不休'。对无法整改或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储存企业,依法采取责令停产措施。各储存企业主管部门也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和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并做好达不到安全条件的储存企业'关、停、转、迁'的善后工作。
  附件: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备案工作程序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备案工作程序

  一、备案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第 十七条及《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第 十九 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备案范围
  指以专业从事储存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为主营业务的单位。
  1.2002年3月15日以前,本市区域内已设立的储存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储存物品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GB6944)、《剧毒化学品目录》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依法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或符合安全条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
  2.2002年3月15日之后,新建、改建、扩建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企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补齐相关手续后予以受理。
  3.储存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满一年,应进行安全评价,未满一年的应补充相关资料。
  三、申请材料
  1.《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和电子版一份;
  2.储存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的批准文件;
  3.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及培训考核情况登记表;
  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6.安全评价报告;
  7.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房产证或租赁协议,租赁场所的企业还应提供租赁安全协议;
  9.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证明。
  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四、检查重点
  1.储存方式、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配备和培训情况;
  4.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情况;
  5.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6.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危险化学品储存信息电子档案及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系统。
  五、受理检查
  1.各区县安监局对储存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书面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通知,并建立档案。
  2.各区县安监局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市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的有关专家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条件进行检查。对大于重大危险源临界量10倍以上的储存企业,市安监局派员参加。
  3.各区县安监局经材料和现场检查后,提出检查意见并填写《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备案检查书》。符合备案条件的报市安监局。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由所在区县安监局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4.符合备案条件的储存企业,发出《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备案书》,并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网站(www.shsafety.gov.cn)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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