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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2 生效日期: 1999-11-22
发布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外[1999]85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地(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以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一、根据《通知》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税前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年终余额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税务征收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审计中应注意归集企业直接列支的职工福利费用,并按《通知》规定的列支标准予以列支。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27日

国税函[1999]7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目前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根据我国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提存的这些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同时,有些企业仍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造成对某些费用重复提存、列支。经研究,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计提三项基金以外的费用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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