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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降低城市出租汽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7-13 生效日期: 2000-07-20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文号: 桂价经字[2000]251号

各地、市物价局:
  由于近期油料价格上升,导致城市出租汽车营运成本增加,经营困难,为减轻车主负担,确保城市出租汽车正常经营,经研究,决定自2000年7月20日起,降低全区城市出租汽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区城市出租汽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在我局桂价经字[1999]436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0%。

  二、停车场为城市出租汽车提供长包车位保管服务的,可按车.月或车.半年收取保管服务费,收费标准按不超过当地价格部门规定的城市出租汽车保管服务收费标准60%的原则安排,具体标准由各级价格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根据车辆停放时间、次数等情况核定。

  三、城市出租汽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其他事项仍按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经字[1999]436号)执行。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规定,加强城市出租汽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检查,确保降价措施落实到位。对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严格按《价格法》有关规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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