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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建设委员会关于朔州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4 生效日期: 2000-04-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晋价工字[2000]第95号

朔州市物价局、建委:
  你们《关于审定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办法和有关问题的请示》(朔价发字[2000]4号)收悉。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征收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9]52号)精神,经研究,同意在朔州市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消费性用水每立方米0.20元;经营性用水中,工业用水每立方米0.40元,其它用水每立方米0.60元。
  城市污水处理费不计征公用事业附加。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户用水量计征。城市供水企业具体承担对各类用水户、各种取水方式(包括从城市供水企业、自备井及江河湖泊和水库取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统一代征。城市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费由朔州市物价局和建委协商确定。
  对于已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后的排放标准)排放的单位,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

  三、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主要用于补偿城市污水管网和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在确保已建成投用的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将一定比例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收入用于补充政府对在建(含改扩建)污水处理工程的投资资金。污水处理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四、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要全面清理城市排水环节的各种收费,取消在排水环节征收的建设费、运行费、增容费和建设性基金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从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之日起,环保部门不再向达标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污水排污费,同时取消建设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

  五、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从四月一日起执行(即从四月一日计量)。

附表:
  各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执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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