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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30 生效日期: 2002-12-30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体改办、市社团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劳动保障局《关于本市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本市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 发展行业协会是应对入世、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现提出本市支持行业协会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对行业协会专职人员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实行平稳过渡
  行业协会需要政治可靠、业务熟悉的同志从事日常工作。行业协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包括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其他专职管理人员。为提高素质,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对行业协会专职人员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分类处理,实施平稳过渡,以保证行业协会工作不断、队伍不散。
  (一)“老人”是指目前正在行业协会工作的专职人员,共分三种情况:
  1、原属机关编制的,如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继续从事行业协会工作,其人员的编制、供给关系仍保留在机关额度内,并为其今后办理退休手续。如果男未满55周岁、女未满50周岁,继续从事行业协会工作,供给关系转到行业协会,在行业协会从事工作的待遇目前参照企业享受。供给关系转移时,本人工作年限满25年的,其退休时的养老金分段计算,两头相加。个别工龄在30年以上、长期在机关工作,且现本人编制、供给关系仍在机关的人员,经批准也可采取适当的办法予以过渡,具体过渡办法另定。
  2、原属事业编制的,如果过去长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近两年为加强行业协会工作,从原机关或事业单位转到新的事业单位工作,其人员编制、供给关系仍保留在事业单位额度内的,退休时可按事业单位办法计算其养老待遇。其余人员在行业协会工作的待遇目前参照企业发给,供给关系转到行业协会时,本人工作年限满25年的,其退休时的养老金可分段计算,两头相加。
  3、属企业人员的,目前参照企业享受有关待遇。
  (二)“新人”是指今后新从事行业协会工作的专职人员。有关待遇目前参照企业享受,并由行业协会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适当提高其将来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职数,由市社团管理局在批准该行业协会成立时核定。对上述经批准实行“老人”过渡办法的人员,由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市市场中介发展署会同市社团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核定,报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备案。“老人”的数量按时间自然递减,直至最终解决这一问题。
  二、政府部门委托的事务办理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
  (一)政府部门根据行政职责,委托行业协会承办的有关事务,所需经费经财政部门审核,可纳入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解决。
  (二)对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协会和跨部门、综合性的行业协会,由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市市场中介发展署,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编制经费补贴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
  三、加快培养职业化的行业协会工作人员
  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职业化。要加快建立一支储备充足、德才兼备、高素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职业化队伍。
  (一)建立行业协会职业化工作人员的市场准入制度。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要逐步走向职业化,逐步实行经考核后持证上岗。
  (二)加大对现有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对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进行有计划的、多种形式和途径的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
  (三)筹建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人才库。政府有关部门可从人才库中挑选合适人选向行业协会推荐,行业协会也可从人才库内选聘合适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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