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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山西省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04 生效日期: 2000-04-01
发布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晋价费字[2000]第70号

 省环保局,各地、市物价局、财政局:
  近年来,不少地(市)、县(区)反映有相当一部分饮食、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没有按规定配置防治污染设施,污染严重,污染物排放无组织、无规律,且在排污费计征过程中不便于对污染物进行监测和计量,执行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局晋价涉字[1992]第17号文件有困难。为改善环境、控制污染,便于对这类排污单位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根据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关于对饮食娱乐行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司收费函[1997]110号)的精神,在对我省部分饮食、美容美发等服务业排放的污染物进行调查、抽样监测的基础上,参照邻省市有关规定,现对晋价涉字[1992]17号中山西省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作如下补充规定:
  1、有规范排污口的宾(旅)馆、饭店、餐厅以及美容美发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其超标废水排污费征收标准按《山西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晋价涉字[1992]17号)执行。

  2、对无规范排污口且排放污染物无组织、无规律、不便监测和计量的宾(旅)馆、饭店、餐厅以及美容美发业,其超标废水排污费月征收额按附表所列标准执行。

  3、本规定为暂行规定,待国家出台全国统一收费标准后,从其规定。

  4、本通知从2000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表:
  山西省饮食、美容美发服务业超标废水排污费月征收标准
  注:1、经济开发区、风景名胜旅游区、文物保护区等,执行县(市)、镇的收费标准;
2、排污单位的餐桌张数、座位数,由环保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餐桌按10人/桌计,超过或不足10人相应折算;
3、乡、村的饮食、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暂不征收超标废水排污费。只开展美容服务项目的暂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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