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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二环路三环路实行交通管制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18 生效日期: 1999-09-18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保障市区道路交通的安全与畅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自1999年9月18日起,实施新的交通管制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车辆限行的规定 
  (一)二环路(含主、辅路)道路,7时至22时,禁止所有货运机动车通行。 
  (二)二环路主路,7时至19时,禁止小公共汽车、空驶(无乘车人)出租车通行。除“东便门桥往南至左安门桥”段南行方向外,禁止吉普车、轻型小客车、七座(含)以下旅行车通行(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三)三环路(含主、辅路),7时至22时,除“玉泉营往东至分钟寺”段外,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玉泉营往东至分钟寺”段,禁止5吨(含)以上货运机动车通行。 
  (四)三环路主路,除法定公休日、节假日外,7时至19时禁止小公共汽车、空驶(无乘车人)出租汽车、吉普车、轻型小客车、七座(含)以下旅行车通行。 
  二、车辆行驶的规定 
  (一)二环、三环路主路左侧第一条车道只允许小轿车通行,出租车和其他车辆不准在该车道内行驶。 
  (二)二环、三环路主路最外侧车道(不含进出口附近120米的路段),7时至8时30分、17时至18时30分,只允许公共汽车、大型客车和8座(含)以上的旅行车通行,其余时间其它车辆借道行驶时,遇有公交车辆驶来,应立即避让。公交车、大型客车和8座(含)以上旅行车只准在该车道内顺序行驶,前方有障碍时,只准向左借用相邻一条机动车道,超过障碍后须立即驶回原车道。 
  (三)二环、三环路主路公交车站内,严禁出租汽车和社会车辆驶入或临时停车。 
  (四)二环、三环路主路车辆行驶的最高限速为80公里/小时,在前方无障碍且视线良好的情况下,主路(不含进出口)车辆行驶的最低限速为50公里/小时。 
  三、车辆停车的规定 
  (一)二环、三环路主路全线禁止停车。 
  (二)除下列情形外,禁止机动车在二环、三环路紧急停车带内停车(指二环、三环主路最右侧白色单实线以外,路侧有“紧急停车带”文字标志的路缘带)。 
  1.发生交通事故后,按规定允许自行处理的; 
  2.行驶中发生故障的; 
  3.交通警察示意机动车立即停车的。 
  (三)按规定在紧急停车带内停车的车辆,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行进方向停车。 
  2.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生故障的车辆,须按交通法规规定,在车后方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示宽灯和尾灯。车身宽度超出紧急停车带占用车行道的,应将故障车警告标志设置在占用的车行道内。被交通警察示意立即停车的车辆应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驾驶员及乘车人不准在车行道内停留,只准在紧急停车带内距车行道路缘线一米以外的区域内停留。 
  3.机动车从紧急停车带驶出时,不得妨碍车行道内的车辆行驶。 
  4.除经交通警察指挥外,禁止车辆及行人在紧急停车带内通行。 
  (四)二环、三环路辅路及非机动车道内只准车辆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不准车辆停放。 
  四、对行人、非机动车的规定 
  (一)二环路、三环路主路禁止行人、非机动车通行。 
  (二)二环路、三环路主路公交车站,只准行人在公交站台上候车。 
  (三)二环路非机动车道禁止人力客、货运三轮车通行。 
  原有的交通管制措施与之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现行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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