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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征费稽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5-14 生效日期: 1992-05-14
发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撤除道路检查站的布告》(鄂政发【1992】37号),对于全省扩大开放,保障公路畅通起了积极促进作用。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故意钻改革空子的情况,特别是一部分车属单位和个人片面理解《布告》精神,偷漏、拖欠公路费收的情况十分严重,致使我省公路费收近期大幅度下降,直接影响了我省交通事业以至经济建设的发展。为了尽快扭转这种状况,现就加强公路征费稽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路规费是我省交通事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搞好公路费收是交通征稽部门的主要职责。配合公路费收稽查是公安交警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两部门要紧密配合,相互支持,努力搞好公路费收征稽工作。全省凡拥有机动车辆(购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切实履行缴纳公路费收的义务,必须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主动向交通费收征稽部门按时缴纳,不得偷漏和拖欠。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在前挡风玻璃右上角粘贴养路费缴讫标志。

  二、机动车辆都要严格执行“凭牌证行驶,缴牌证报停”的规定。对于既不报停又不缴费的车辆,由县级交通征稽部门每月五日前开出清单交同级公安交警部门。县(市)公安交警部门在十五日内应将偷漏、拖欠公路费收车辆的牌照和行车证扣留,交给县(市)交通征稽部门保管,车主按数如期补缴后发还。公安交警部门路检时,应同时检查养路费缴讫证,对无缴讫证的车辆应扣留牌照和行车证,并及时转交同级交通征稽部门,责令车主限期补缴。

  三、交通征稽人员应持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征费检查证》和佩戴胸章,积极地上门,到车站、码头、渡口、停车场、货物集散地和道路上停驶的车辆进行公路费收稽查。发现偷漏公路费收的车辆,如现场不能缴清或拒缴的,应扣留车辆牌照和行车证,发给限期补缴凭证。车属单位和个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公路费收征稽工作,不得阻扰和拒绝。

  四、县(市)交通征稽和公安交警部门应于每月五日交换车辆资料。对车辆的技术状况和缴费情况必须实行联合检审。未经交通征稽部门审验签章的车辆,公安交警部门不办理技术检审手续,也不办理车辆新增、入籍、过户、转籍、报废等变更和异动手续。每季度应定期组织几次联合上路,对车辆缴纳公路费收情况进行稽查。公安交警要将公路费收征稽工作列入车辆“安全联片组”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无牌证的车辆一律不准上路行驶,否则,公安交警应坚决予以扣留。

  六、交通征稽部门对偷漏、拖欠养路费的车辆,应一律追缴全额养路费和滞纳金,并按月处以加倍罚款。拖欠一个月的罚款一倍,拖欠二个月的罚款二倍,拖欠三个月的罚款三倍,拖欠四个月的罚款四倍,超过四个月的,处以五倍以上罚款。并由当地政府给予该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以政纪处分。今年四月、五月份偷漏、拖欠养路费的单位和个人在六月十五日前必须补交,否则按上述规定处理。

  七、各级银行和人民法院应大力支持协助交通征稽部门搞好公路费收征稽工作。对偷漏、拖欠公路费收情况严重的,凡在银行立有户头的车属单位,由交通征稽部门书面通知当地开户银行,按偷漏拖欠的金额连同滞纳金和罚款一并强制划扣;对在银行无户头的单位和个体车主以及拒缴的,人民法院根据交通征稽部门申请,及时依法强制执行。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公路征费工作的领导,采取得力措施,保证本辖区内公路费收任务的完成。交通和公安部门要相互配合,文明稽查,秉公执法,对违法乱纪者要严肃处理。对妨碍交通征稽人员执行公务和殴打、伤害交通征稽人员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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