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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委员会关于厦门市小学借读费标准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12 生效日期: 1999-11-12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委员会
发布文号: 闽价[1999]费字417号
厦门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
  你市《关于调整小学借读费标准的报告》(厦教委(1999)235号)收悉。经省政府同意,今年我省刚刚出台调整了中小学借读标准,其中厦门市可在省定最高限额的基础上浮30%,为了维持收费政策的严肃性和相对稳定性,同时衔接厦门市与全省其他地市收费标准,经研究决定,厦门市小学借读费标准仍按照《关于调整中小学校借读费标准的通知》(闽教(1999)计财035号)的规定执行,即厦门市小学借读费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650元,每生每学期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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